褒章(日語:褒章ほうしょう Hōshou *)是日本政府用於表彰那些對日本社會及公共福利或文化事業做出貢獻人士的榮譽之一。根據被表彰者貢獻的不同,分別授予紅綬褒章(Medal with Red Ribbon[a])、綠綬褒章(Medal with Green Ribbon[a])、黃綬褒章(Medal with Yellow Ribbon[a])、紫綬褒章Medal with Purple Ribbon[a])、藍綬褒章(Medal with Blue Ribbon[a])和紺綬褒章(Medal with Dark Blue Ribbon[a])六個等級。 [a]

在日本政府公布的官方文件中,勳章的標準英語寫法是「order」,褒章和記章日語記章(包括記年章日語記念章從軍記章日語従軍記章)的對應標準英語寫法是「medal」。不過歐美國家對於日本的勳章、褒章和記章等則沒有如此細緻的區分,它們在翻譯的時候會將「order」、「decoration」、「Cross」、「medal」等單詞混用。

歷史沿革

  • 1875年7月-太政官達日語太政官布告・太政官達第121號宣布,日本政府將授予那些有才華的或擁有仁慈情懷的人以獎金。
  • 1880年-賞勛局的成立就是為了建立褒章制度。
  • 1881年12月7日-太政官布告第63號褒章條例制定。最初確立的只有紅綬褒章、綠綬褒章和藍綬褒章。
  • 1882年1月1日-褒章條例正式實施。
  • 1887年-敕令第16號黄綬褒章臨時制定ノ件頒布,黃綬褒章制度臨時確立起來。
  • 1918年9月19日-敕令第349號褒章条例中改正ノ件頒布,確立了紺綬褒章制度。
  • 1921年4月26日-敕令第147號與敕令第148號確立了褒章的略綬。
  • 1927年2月1日-敕令第6號規定獲得褒章5次及以上者,飾版將改為金色。
  • 1947年5月3日-政令第4號廢除了1887年制定的敕令第16號,黃綬褒章被廢止。
  • 1955年1月22日-政令第7號修訂了褒章制度,頒布了紫綬褒章和新版黃綬褒章的獎勵方法。
  • 1978年-自當年春季頒獎之後,黃綬褒章、紫綬褒章和藍綬褒章將在每年4月29日和11月3日各頒發一次。
  • 2002年8月12日-政令第278號修改了綠綬褒章的授予對象;同時規定褒章的制式由內閣府令日語内閣府令另行規定。
  • 2003年-新的褒章設計被確定。
  • 2003年5月20日-日本內閣會議決定放寬褒章的獲得條件,同時擴大授予的對象範圍。

概況介紹

褒章種類

紫綬褒章

相關法律

相關部門

其他褒章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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