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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分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船副,又稱甲級船員[註 1](英語:Officer 或 Mate),分為大副、二副和三副,是屬於一艘船舶的艙面部門(甲板部)的高等海員。為一船舶之主管人員,並依據船長命令指示進行管理和值勤,負責航行當值、主管事務、督率有關船員等工作。
船副至少須具備之能力包含:海事及海上貿易相關之英文和法規、貨物作業、航海學、氣象學、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電子航儀、船舶通訊、船舶保全、滅火消防、基本醫療急救、救難及艇筏操縱、領導統御與駕駛台團隊資源管理等,特種船舶(如液化氣體船/油船/化學船/客船)又另再需具備群眾管理、化學品操作/油品操作特別訓練。由於需要專業能力繁雜,故一位符合需求及富能力之船副養成教育需耗費相當之資源及時間。 [1]
須持有締約國(或船籍國)政府其符合依據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之「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STCW 1978,Standards of the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 As Amended)」附錄部分有關服務、年齡、健康狀況、培訓、資格、及考試之規定發給並持有適當之證書方能執業。
船副等級依國際公約規定,又以船舶噸位及航行水域,作為航行限制和執照等級之核發區分,各國家有其不同名稱,如中華民國船員法將甲級船員之等級由高至低區分為一等至三等,並以國家考試之方式限制取得及格證書,再經過前項STCW國際公約規定取得相當之海勤資歷方能由航政主管機關(交通部)取得適任證書,其中較高等執照可向下適用。 [2] [3]
船副之工作職責及工作時數主要係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之「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STCW 1978,Standards of the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 As Amended)」及國際勞工組織(ILO)制定之「200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等相關國際公約規定,另特殊船舶另訂有其相關國際公約規範;各締約國政府可依國際公約另訂該國法規[註 2],但該標準不低於所簽訂之國際公約。
除規定之當值外,船副依其職責有其相關需負責之工作(包括並不限於,依各船東及船籍國法令規定)。大致而言,二副負責船舶醫療及其器材、航海(包含傳統設備、電子設備及通信設備)儀器、航海書刊、海圖等設備器材之管理、維護及更新工作,並向船長及大副負責;三副則負責船舶之消防滅火設施、救生、救難設備等安全設施之管理、維護及更新工作,並向大副負責。
此外船舶於進/出港/拋錨時,則另須依其職級負責相關工作,大副須至船艏進行備便及帶艏纜或拋錨鏈等工作、二副須至船艉進行備便及帶艉纜等工作、三副則於駕駛台協助船長,接送領港、傳達舵/俥令、航向、航速、聯繫機艙部門、操俥及其它行政等相關工作。 [4]
船舶於航行(Under way)時,船副依職責需航行當值;進/出港及靠泊或拋/起錨及錨泊時,則由航行/港口/錨泊當值班進入備便狀態,以靠/離碼頭及拋錨,完成後隨後再進行港口/錨泊/航行當值班。依據國際公約規定其一天休息時數不得少於連續6小時,船副之航行當值(Watching Keeping)工作時數為8小時(4小時輪班制),錨泊、港口當值為12小時(6小時輪班制);而為提升航行安全之故,接換班之船副需提早至駕駛台與當值船副交接班。
順序:航行中(航行當值)←→ 拋錨/進、出港(備便)←→ 錨泊/靠泊(錨泊/港口當值)
艙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當值航行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船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上級主管之命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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