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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機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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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機構的法律定義是多種多樣的,甚至是矛盾的,《美國政府機構手冊》沒有提供任何定義。[1][2]雖然《行政程序法》對「機構」的定義適用於大多數行政機構,國會也可能會定義一個機構,但是這種行為通常涉及《信息自由法》和《陽光法(英語: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中為立法和隨後的訴訟提供選擇。這也導致了聯邦機構數量的增加。[3][4]
聯邦政府的行政機關包括總統行政辦公室和聯邦行政部門(它們的部長屬於內閣閣員)。這些機構的大多數員工視同聯邦公務員。
多數美國政府獨立機構也歸類為行政機構(它們是獨立的,因為它們不從屬於內閣位置)。有少量的獨立機構不被認為是行政機關的一部份,如國會直接管理的國會圖書館和國會預算辦公室(英語: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因而是立法機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