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英語: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是美國聯邦司法系統上訴法院。聯邦上訴法院主要裁定來自於其聯邦司法管轄區對於地方法院判決的上訴。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經常被看作為美國司法系統中最具有影響力的法院之一。因其具有創建判例及聽取地區法院上訴的權責,所以上訴法院對於美國司法有着極大的影響。由於美國最高法院每年僅接受少於100個司法案件的上訴,因此大多數案件的終審判決均來自於美國上訴法院。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常被稱作為巡迴法院circuit courts),功能類似即曾經存在於1789-1911年的美國巡迴法院英語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法院結構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司法管轄區劃。DC為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FED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美國的50個州首都華盛頓特區同其境外領土被劃分為13個審判區域,設有13個巡迴上訴法院。其中11個巡迴法院由數字命名,其餘兩個法院分別是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美國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1]

在13個巡迴法院中,第一巡迴上訴法院擁有最少的法官,而總部設在舊金山市的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則擁有最多的法官。每個巡迴法院的法官人數由美國國會28 U.S.C. § 44.法案所規範。

法院法官

美國所有聯邦級別法院法官的任命均需要美國總統的提名和美國國會的批准。聯邦法官的產生過程由美國憲法第三條所規範。美國聯邦法官的職務為終身制,因此國會彈劾是強制解除聯邦法官職位的唯一方法。

雖然美國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法官所需要的資格,但一般被提名者都有着傑出的成就,包括私人或政府律師、州級法院的法官或者法學院教授。為了秉持美國政府三權分立的原則,司法部門不會參與到提名過程之中。

美國每一級別的聯邦法院都設有首席法官一職。首席法官除了要行使法官職責,還需處理法院日常的行政事務。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和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在提名時必須為65歲以下,並不可擔任此職位多於7年。[3]

到目前為止,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中共有179位由美國總統提名並且成功獲得國會批准的法官。這些法官的年薪為184500美元。[4]

管轄人口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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