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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英語:Twenty-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二十二修正案」(Amendment XXII),規定了美國總統的任期制。該修正案於1947年3月21日由美國國會批准提交各州認可,並於1951年2月27日得到足夠數量的州批准而生效。
此修正案通過後,富蘭克林·羅斯福篤定成了美國唯一擔任過四屆的總統;此前美國總統在憲法上並無任期限制,但由於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立下總統任期最多兩屆八年的傳統,之後的總統一般跟隨兩任就下台的不成文習慣。修正案生效後,總統只能擔任四年兩屆、共八年的任期;已經擔任過兩屆總統的人,亦不允許在隔一個任期後再次參選。但對於完成兩屆任期的總統是否可以繼續競選副總統,尚存爭議。
根據第二十二條修正案的措辭,其重點在於限制個人當選總統超過兩次。關於該修正案的含義和適用,特別是與1804年批准的第十二條修正案的關係,引發了一些問題。第十二條修正案規定,「任何在憲法上不符合總統資格的人也不能擔任美國副總統。」[1]雖然第十二條修正案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的年齡、公民身份和居住地的憲法資格,但尚不清楚由於任期限制而不具備總統當選資格的人是否可以被選為副總統。由於這一模糊性,曾兩次當選總統的人可能會被選為副總統,並由於現任總統的死亡、辭職或被免職而繼任總統,或從美國總統繼任順序中的其他規定職位繼任總統。[2][3]
一些人認為,第二十二條修正案和第十二條修正案禁止任何兩屆總統擔任副總統,以及從總統繼任順序中的任何位置繼任總統。[4]另一些人則認為,第十二條修正案的原始意圖是關於服務資格(年齡、居住地和公民身份),而第二十二條修正案是關於當選資格,因此曾任兩屆總統的人仍然有資格擔任副總統。沒有任何修正案限制某人被選為副總統並繼任總統以完成剩餘任期的次數,儘管該人可能被禁止競選額外的總統任期。[5][6]這種區別的實際適用性尚未得到檢驗,因為沒有任何人曾結束總統任期後再當選副總統,不論其任期長短。
自1951年憲法修正案生效以來,有6位總統當選兩個任期,因此不能再競選第三個任期,包括德懷特·艾森豪、理查·尼克森、羅納德·雷根、比爾·柯林頓、喬治·沃克·布希、巴拉克·歐巴馬、唐納德·川普(任期不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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