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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十七修正案
美國憲法修正案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七修正案(英語:Seven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十七修正案」(Amendment XVII),於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規定美國聯邦參議員需由公民進行直接選舉選出,取代了憲法第一條第三款中參議員選舉辦法的規定;根據該款,「合眾國參議院由每州州議會選舉的兩名參議員組成」,因此聯邦參議員原本是由州議會選舉而非公民直接選舉。修正案還改變了參議員席位出現空缺時的補選程序,規定各州州長「在人民依該州議會指示舉行選舉填補缺額以前」「任命臨時參議員」,而原本的規定這一缺額仍然是「在州議會下次集會」來進行「填補」的。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補選的參議員也將由公民而非州議會選出。最初憲法構建目的是為了確保聯邦政府擁有足夠數量的各州代表,並且保證他們不會過於倚賴民眾支持和現時意願、而能在「面對呈交國會的問題時表現得更高瞻遠矚[1]:515」。然而隨着時間的推移,州議會選舉出現僵局,聯邦參議員席位長時間得不到補充等,對之加以改革的呼聲和運動也開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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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者曾於1828年、1829年和1855年提出憲法修正案,並在1890年代和1900年代引起了足夠的重視,包括國務卿威廉·詹寧斯·布萊恩在內的進步主義者提出應該改變聯邦參議員的選舉方式。而伊萊休·魯特和喬治·弗里斯比·哈爾(英語:George Frisbie Hoar)為主的政治家則要求保持州議會選派參議員的制度。1910年,31個州議會通過了要求改革的提議;1912年,239個州或國家級政黨承諾將改革選舉制度為某種形式的直選,並且有33個州已經開始採用直接初選。隨着以州主導的憲法修正案運動影響力越來越大,國會擔心此舉會引發一次各州直接要求召開的制憲會議,並最終提出了強制直接選舉聯邦參議員的憲法修正案:1912年5月13日通過後提交各州批准。1913年4月8日,在得到了足夠數量州批准後,《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七修正案》正式生效。1913年5月31日,國務卿威廉·詹寧斯·布萊恩正式宣布修正案通過。
對第十七修正案的批評者認為,改變參議員的選舉方式將導致各州(議會)完全失去其在聯邦政府中的代表權,進而違反憲法第五條中「不得剝奪任何一州在參議院平等投票權」的強制規定[1]:515。這導致州議會逐步「陷入恥辱的境地」,而且聯邦政府權利也有過度的擴張,特殊利益集團(英語:Special Interest Group)隨之興起,並取代州議會,填補了原有的權力真空[1]:535。此外還有人對州長任命臨時參議員的權力提出兩個方面的疑慮,一是這樣的規定應如何解讀,二是能否允許州長擁有這種權力。因此,意識到這些問題的公眾人物都表示希望改革甚至廢除第十七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