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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判決對犯人囚禁終生的刑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無期徒刑,也稱為終身監禁(英語:Life imprisonment),是指被判刑在一定處所(別名為終身徒刑),而被永久剝奪自由的刑罰制度,是大部分國家地區刑度最重的自由刑,是對自由權的終身剝奪[1]。部分國家沒有無期徒刑,例如葡萄牙。[2]
而一部份的無期徒刑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通過假釋與特赦,使被判決者恢復自由與正常社會生活。
不同地方對這種自由刑有不同的用詞以及定義,例如,漢字文化圈國家和地區的稱呼是:
澳門雖然沒有無期徒刑,但當需要對沒有限期的徒刑或監禁作出描述時(例如與其他有無期徒刑的地區進行協定時),法律上以「無期徒刑」為正式用詞。
無期徒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刑法中,共有103處對無期徒刑做出相關規定。
無期徒刑同時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若獲減刑則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七條)法定最高無期徒刑的罪名,則追訴期限為二十年。特殊情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第八十七條第四款)
被判死緩後考驗期滿無故意犯罪的,即自動減為無期徒刑(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五十條)無期徒刑可以減刑,實際執行不少於十三年。若是由死刑緩期執行轉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少於二十五年(第七十八條)。實際執行期限由減刑裁定期計算(第八十條)。刑法七十八條規定了減刑的條件。被判處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假釋。累犯及其他重大暴力犯罪而無期徒刑的則不得假釋(第八十一條)。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第八十三條)。因貪污罪而判處死刑緩期,可由法院同時判處期滿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016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規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該規定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3]。
早在1967年起,香港已跟隨英國停止執行死刑,所有在當時被判死刑的犯人,都會一律自動由英女王伊麗莎白二世或港督赦免死刑,改為終身監禁。所以實際上,自1967年起,終身監禁就是最高刑罰,1993年正式立法廢除死刑。此後,終身監禁亦為了保障犯人權益而被分為強制性及酌情性,酌情性的囚犯會在宣判時被定下最低服刑期,相等於「有期徒刑」。強制性的囚犯可以根據長期監禁刑罰復檢委員會的準則,每隔5年申請刑期覆核以爭取獲假釋的機會,但普遍還是要服刑至少20年後囚犯才有機會假釋,審核會根據囚犯在獄中的行為表現、是否有悔意、假釋後是否會繼續危害社會或會否導致社會的不安等因素,來確定是否批准假釋,如果不符合,可以將終身監禁囚犯監禁直至其死亡為止,且日後再申請假釋多數會被自動駁回(例如林過雲一案,由於社會普遍反對他假釋外出,故此他將不予假釋,而其後多次申請亦已被自動駁回)。[4]
而香港的另一種刑罰——適用於精神病情不受控人士的無限期醫院令,若針對有罪判決而執行,亦基本上等同終身監禁,並指定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服刑;若病情受控,則轉往其他監獄繼續服刑。在假釋條件方面,較一般終身監禁更加嚴苛,原則上必須服刑最少25年(但以往亦有例外)、有監護人(必須是家屬)擔保及6名獄醫同時批准(若病人再次犯案,擔保人及負責醫生將會同時被控以作出虛假宣誓及違反《精神健康(監護)規例》罪行),並須先在精神病院監察2年,方可獲釋;無限期醫院令的判刑涵蓋的罪行是謀殺、誤殺以及嚴重傷人案件。
此章節需要擴充。 (2010年10月4日) |
澳門早已跟隨前宗主國葡萄牙廢除死刑,《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5]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在澳門,有期徒刑上限一般為二十五年,包括謀殺及叛國等嚴重罪行在內,例外狀況為三十年,如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便因多宗受賄罪而被判監29年。[6]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無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因為期間無限,所以稱無期。依據第35條,無期徒刑比死刑輕,比監禁、拘役及罰金重。中華民國刑法對於無期徒刑的其他重要規定有:
中華民國過去曾有許多本刑是唯一死刑的罪名,但大多數已廢止或本刑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而部份本刑原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名,本刑相應修正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監禁。
目前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沒有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假釋條件在2005年刑法修改之後為至少服刑滿25年才有機會申請假釋,修改之前的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為至少服刑15年。
在2012年時,有多於159,000名終身監禁者正在服刑,其中有50,000名沒有假釋機會[7]。
國家/地區 | 無期徒刑制度 | 入獄之後可申請假釋的最少已服刑期 | 最多判決刑期 | 預防/精神病治療以外的無期拘留制度 | 強制性判決罪名 | 其他罪名 | 未成年人 | 赦免制度 |
---|---|---|---|---|---|---|---|---|
阿富汗 | 有 | 25年/無 | 無 | 有 | 謀殺,強姦,搶劫,雞姦 | 叛國,販賣毒品 | 有 | 由總統 |
阿根廷 | 有 | 20年/無 | 無 | 有 | 有加重罪行情況的謀殺,謀殺家庭成員/警察,警察犯謀殺 | 連續強姦 | 未知 | 由總統/省長(根據執法區法律) |
奧地利 | 有 | 15年 | 無 | 有 | 種族滅絕 | 謀殺,販賣毒品集團頭目,參與納粹運動,生產/分散作戰時用生化武器,綁架,搶劫,導致受害者死亡的強姦/法定強姦,導致多人死亡的海上/空中海盜行為,導致多人死亡的縱火罪 | 最多20年 | 由總統 |
澳大利亞 | 有 | 10年/20年/25年/無(法官據案制定) | 無 | 有 | 謀殺警察/其他公務員,謀殺(南澳,昆州,北領地)劫持飛機 | 叛國,恐怖主義行為,強姦,對兒童的性侵 | 18歲以下必要指定最少坐牢刑期 | 由聯邦或各省總督 |
亞塞拜然 | 有 | 無,一般20-30年刑期後由總統赦免 | 無 | 無 | 謀殺,恐怖主義行為,戰爭罪,種族滅絕 | 販賣毒品/人口,搶劫,強姦 | 有 | 由總統 |
白俄羅斯 | 有 | 最多25年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最多15年 | 未知 |
比利時 | 有 | 10年,累犯16年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伯利茲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玻利維亞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最多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波赫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最多4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巴西 | 無(戰爭時期以外) | 根據判決不同 | 最多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保加利亞 | 有 | 20年/無(根據罪名不同) | 無 | 有 | 無 | 加重罪行謀殺/綁架/搶劫,叛國,間諜行為,戰爭罪,種族滅絕,士兵逃亡(戰爭時期) | 最多12年 | 由總統 |
加拿大 | 有 | 7-25年 | 無 | 有 | 叛國,謀殺,危害人類罪 | 販賣毒品,加重罪行性侵,誤殺,綁架,搶劫,恐怖主義行為,戰爭罪 | 有(若由成年人身份審訊) | 由司法部部長 |
哥倫比亞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最多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智利 | 有 | 20年/無 | 無 | 有 | 謀殺 | 未知 | 未知 | 由總統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有 | 13-25年/無(部分貪污罪,由法院決定[8]) | 無 | 有 | 販賣毒品、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 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其他嚴重刑事罪,輪姦婦女,走私毒品/武器彈藥,死刑緩期轉為無期(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 | 有 | 由法庭、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公佈)[9] |
克羅地亞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4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古巴 | 有 | 無 | 無 | 無 | 謀殺、販賣毒品 | 未知 | 有 | 由國務委員會主席 |
賽普勒斯 | 有 | 最多20年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捷克 | 有 | 最多20年 | 無 | 無 | 無 | 一些謀殺罪,叛國,恐怖主義行為,種族滅絕,綁架,強姦 | 不適用 | 未知 |
丹麥 | 有 | 12年/無 | 未知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最多15年 | 12年後,可向司法部部長,由君主批准 |
多明尼加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最多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厄瓜多爾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25年,特殊情況下35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愛沙尼亞 | 有 | 無 | 無 | 實際上有 | 未知 | 未知 | 最多10年 | 由總統 |
芬蘭 | 有 | 法庭赦免12年,總統赦免任何時候 | 無 | 有 | 謀殺,故意殺害警察 | 種族滅絕,叛國,間諜行為,戰爭犯罪,殺害恐怖主義行為 | 18歲以下最多可判15年,21以下牢滿10年後可申請假釋 | 由總統,赫爾辛基上訴法院 |
法國 | 有 | 18-22年/30年/無 | 無 | 有 | 無 | 加重罪行謀殺,酷刑,叛國,恐怖主義行為,販賣毒品,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強姦 | 最多20年(16歲以下) | 由總統批准,總理與司法部部長副署 |
德國 | 有 | 最少15年 | 無 | 無 | 謀殺,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對個人的戰爭罪 | (多項) | 10年 | 由總統,州長 |
匈牙利 | 有 | 20-40年/無 | 無 | 有 | 謀殺(三次暴力犯罪後) | 種族滅絕,叛國 | 18歲以下沒;最多可判15年 | 由總統 |
香港 | 有 | 法官指定(無限期醫院令原則上最少25年,實際上多數無;亦有少數例子少於25年可獲假釋) | 無 | 有 | 謀殺(無限期醫院令:精神病患不穩定時,適用於任何罪行) | 叛國(依《港區國安法》指明情況)、縱火 | 18歲以下必要指定最少坐牢刑期(無限期醫院令:有,不分年齡) | 行政長官,在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推薦下(無限期醫院令須再經獄醫批准,通常不得假釋) |
冰島 | 有 | 25年 | 無 | 無 | 謀殺,恐怖主義行為,販賣毒品/人口 | 暴力重罪,走私(毒品/人口以外) | 最多可判16年 | 由總統 |
印度 | 有 | 14年/無(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有 | 謀殺,強姦,搶劫 | 綁架 | 有 | 總統/政府 |
印度尼西亞 | 有 | 無 | 無 | 有 | 謀殺,恐怖主義行為,綁架,強姦,叛國 | 未知 | 未知 | 由總統 |
愛爾蘭 | 有 | 12-30年/無(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有 | 謀殺,叛國,用注射器侵犯人身等 | (多項) | 未知 | 由總統 |
以色列 | 有 | 13-30年/無 | 無 | 有 | 謀殺 | 企圖謀殺而綁架兒童 | 有 | 由總統 |
義大利 | 有 | 21年/26年/無 | 無 | 有 | 謀殺,恐怖主義行為,參與黑手黨,販賣毒品/人口,叛國 | 加重罪行性侵犯/搶劫,販賣槍支 | 最多20年(16歲以下) | 由總統 |
牙買加 | 有 | 10-30年/無(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日本 | 有 | 10年/無 | 無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有 | 由天皇 |
哈薩克 | 有 | 25年 | 無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最多20年 | 未知 |
基里巴斯 | 有 | 5-25年/無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寮國 | 有 | 無 | 無 | 有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拉脫維亞 | 有 | 20年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澳門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25年,特殊情況下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16歲以下不會被處以徒刑,16歲以上與成年人同樣是25年,特殊情況下30年 | 不適用 |
馬來西亞 | 有 | 20年/無 | 無 | 有 | 謀殺,與毒品有關罪名,嚴重槍支/彈藥/炸藥罪名,恐怖主義行為,強姦,攻擊君主,對議會暴力行為,叛國 | 未知 | 等候元首/州統治者/州長發落 | 由最高元首/聯邦赦免委員會,或州統治者/州長/州赦免委員會 |
墨西哥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6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荷蘭 | 有 | 無 | 無 | 實際上有 | 謀殺 | 攻擊君主,對議會的暴力行為,謀殺,誤殺,恐怖主義行為,叛國 | 12歲以下:不可檢舉 12歲-16歲:最多10年 16-18歲最多20年 |
由君主 |
尼泊爾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2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新西蘭 | 有 | 10年/17年/20年/無(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有 | 謀殺,叛國 | 誤殺,有關毒品罪名 | 18歲以下必要指定最少坐牢刑期 | 總督 |
奈及利亞 | 有 | 無 | 無 | 有 | 未知 | 未知 | 不適用 | 未知 |
北韓 | 有 | 無 | 無 | 有 | 謀殺、間諜行為、叛國 | 未知 | 有 | 由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 |
挪威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最多21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巴基斯坦 | 有 | 25年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秘魯 | 有 | 30年/無 | 無 | 有 | 可加重罪行謀殺/強姦,大範圍販賣毒品,叛國,恐怖主義行為 | 嚴重販賣強制/人口 | 在特殊情況下有 | 由總統 |
波蘭 | 有 | 25年以上(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無 | 二次大戰時期的戰爭/種族滅絕 | 種族滅絕、戰爭罪、叛國、謀殺、試圖暗殺波蘭總統 | 18歲以下最多25年 | 總統/通過議會的法案 |
葡萄牙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25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羅馬尼亞 | 有 | 20年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剛果共和國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俄羅斯 | 有(限於18-65歲男性) | 最多25年 | 女性30年,65歲以上男性 | 無 | 無。無期徒刑限於18-65歲男性 | 多 | 18歲以下10年 | 由總統 |
斯洛伐克 | 有 | 25年 | 無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索馬利亞 | 有 | 無 | 無 | 無 | 謀殺,強姦,搶劫 | 雞姦,通姦,危害人類罪 | 有 | 由總統 |
南非 | 有 | 10年/15年/25年 | 無 | 無 | 一些謀殺案,強姦,搶劫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瑞士 | 有 | 10年/15年(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有 | 無 | 可加重罪行謀殺/劫持人質,種族滅絕,危害國家獨立 | 15-17歲最多4年、15歲以下不判監禁 | 議會 |
瑞典 | 有 | 10年/無 | 無 | 有 | 無 | 謀殺,綁架,縱火,戰爭罪,間諜行為,陰謀破壞 | 21歲以上 | 厄勒布魯地方法庭 |
新加坡 | 有 | 20年/無 | 無 | 有 | 劫持飛機、海盜行為以及被捕時非凡擁有槍支 | 以跑腿身份販毒、無意圖致死的蓄意謀殺罪、走私槍支、誤殺、公務員失信罪、蓄意嚴重傷人等30餘罪名 | 14歲以下不可判刑,年齡14至17歲可判終身監禁 | 總統特赦 |
南韓 | 有 | 20年/無 | 無 | 未知 | 叛國、導致死亡的強姦/搶劫、縱火、謀殺家庭成員 | 未知 | 最多15年,一些暴力犯罪20年 | 總統於國會 |
斯洛維尼亞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4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西班牙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30年,有關恐怖主義罪名4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中華民國 | 有 | 25年 | 無 | 第三次暴力罪犯 | 可加重罪行謀殺、販賣毒品 | 多次導致死亡的暴力罪名 | 無 | 由總統 |
土耳其 | 有 | 20-40年,政治犯罪情況下沒 | 無 | 有 | 謀殺,販賣人口/毒品,恐怖主義行為,軍事/政治罪名 | 未成年人最多24年 | 由總統 | |
英格蘭及 威爾斯 | 有 | 15-40年/無(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有 | 謀殺 | 所有普通法系罪名,強姦,嚴重身體傷害,叛國,搶劫 | 21歲以下沒有無期徒刑 | 司法大臣,英國君主,議會 |
蘇格蘭 | 有 | 15-35年/無(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有 | 謀殺 | 未知 | 無 | 蘇格蘭司法部部長,英國君主,議會 |
北愛爾蘭 | 有 | 15-35年/無(法官據案指定) | 無 | 無 | 謀殺 | 未知 | 未知 | 1998年的貝爾法斯特協議 |
烏克蘭 | 有 | 25年 | 未知 | 無 | 可加重罪行謀殺 | 未知 | 最多15年 | 由總統 |
美國 | 有 | 15-35年/無(根據罪名不同) | 無 | 有 | 各州不同 | 各州不同 | 謀殺罪名以外,沒 | 由總統/州長(根據執法區法律) |
烏拉圭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烏茲別克 | 有 | 25年 | 無 | 未知 | 可加重罪行謀殺,恐怖主義行為 | 未知 | 未知 | 未知 |
梵蒂岡 | 有 | 無 | 無 | 無 | (企圖)暗殺教宗,恐怖主義行為,叛國,謀殺 | 販賣毒品/人口/槍支 | 在特殊情況下有 | 由教宗 |
委內瑞拉 | 無 | 根據判決不同 | 30年 | 無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未知 | 不適用 |
越南 | 有 | 無 | 無 | 實際上有 | 未知 | 未知 | 18歲以下最多18年,16歲以下14年 | 由國家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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