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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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公司(英語:Private company、Closed company)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限制股份轉讓,不得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限責任(英語:Limited liability)公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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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有不同的用語和法規(另見Private limited company(英語:Private limited company)):
- 臺灣稱閉鎖性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法源為《公司法》,其用語源自日本的閉鎖会社,美國的closely/privately held corporation。另一種型態為有限公司,法源為《公司法》,源自英語的limited company[2]。
- 香港稱私人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法源為《公司條例》,其用語源自英國的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 中國大陸稱有限責任公司,法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其用語源自英語的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封閉型公司又稱為少數人公司、股份不公開公司(close corporation),也算是非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說的私營公司,也非所謂的獨資公司[3]。相對於公開發行公司,兩者最大的區別是它們如何處理財務訊息,公開披露與否;在目的上封閉型公司盡量減少稅賦支出,而上市公司則增加股東的利潤。經常誤解的是封閉型公司規模較小,組織架構比較簡單,事實上,有很多大牌公司也是封閉型公司 ,如玩具反斗城、瑪氏食品、嘉吉公司、科氏工業和彭博社等。
封閉型公司的體制通常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係封閉,其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離。於此相對的是,股份能自由流通,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股份公司。
封閉型公司的股東及董事會成員,都是自然人或其他私人法人。封閉型公司的組織架構比較簡單,如中小企業,不過也有些封閉型公司是大集團的子公司或母公司,它們的公司治理及透明度,不必向外公報,除非是指定業務的封閉型公司,如私營銀行、證券公司、慈善團體等。
上市公司私有化或封閉化(Go Private)是指控權股東向其他小股東全數買入他們持有股份,申請撤銷上市地位,非上市公司是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