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自治法
地方自治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為中華民國舊行之地方自治法律。該二法律1990年代臺灣民主化過程當中隨著憲法第二次增修而制定。於1994年7月公布施行後,取代了以往由各省各直轄市自行制定的實施地方自治相關行政命令。而隨後複因憲法第四次增修,該二法律在1999年1月被新公布之《地方制度法》取代。
![]() |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關主題的編者參與及協助編輯。 |
《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為中華民國舊行之地方自治法律。該二法律1990年代臺灣民主化過程當中隨著憲法第二次增修而制定。於1994年7月公布施行後,取代了以往由各省各直轄市自行制定的實施地方自治相關行政命令。而隨後複因憲法第四次增修,該二法律在1999年1月被新公布之《地方制度法》取代。
![]() |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關主題的編者參與及協助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