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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理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社會控制理論是1950~70年代流行的一種犯罪學理論,主要在解釋青少年犯罪的形成。是二十世紀美國犯罪學三大理論之一(其他兩者是差別接觸理論和緊張理論)。
社會控制理論是多人相繼完成的理論,依時間先後主要由亞伯·J·萊斯的「遏止理論」,瓦特·C·雷克利斯(英語:Walter C. Reckless)的「抑制理論」(英語:containment theory),以及特拉維斯·赫胥(英語:Travis Hirschi)的「社會鍵理論」(英語:social bond theory)所完備[1]。由於赫胥於學界持續活躍到21世紀初,所以提起社會控制理論時大多是指他的版本。
社會控制理論的出發點是:犯罪人是社會中的少數,因此若要處理犯罪問題,與其解釋「人為什麼犯罪」的問題,不如去解釋「(大多數)人為什麼不犯罪」[2]。社會控制理論認為:大部分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為其內心或外部有良好的控制因素。
雷克利斯(英語:Walter Cade Reckless)於1961年提出「抑制理論」(英語:containment theory)[3],他認為個人及社會上存在不同的吸引力,會將人推向及拉向罪案,因此需要人需要自我控制能力及社會控制來遏止個人的犯罪傾向[4]。
赫胥(Travis Hirschi)於1969年提出「社會鍵理論」(英語:social bond theory,又譯為:「社會聯繫理論」),他認為人與動物行為無異,天生具有犯罪的傾向[5],因此人需要社會鍵,又稱社會聯繫(social bond)來減少人犯罪的傾向。社會鍵可分為四種[6]。
犯罪學文獻中常見到將社會控制理論歸類為犯罪學社會學派的說法,大概由於其作者都自稱是社會學學者或犯罪學社會學派,且使用的理論名稱中剛好有個「社會」(social)字眼。
然而究其理論本質,社會控制理論的關鍵概念--「自我控制」(英語:self-control)或稱「內部控制」(英語:internal control),乃是取自心理學上鼎鼎大名的佛洛伊德之「心理動力論」,亦即自我(ego)在本我(id)的慾望、超我(superego)的期許、當下環境(immediate environment)的限制與要求之中設法求取平衡。此外,例如赫胥明白否定社會階級對犯罪的原因力,這也跟以階級為觀察起點的社會學派迥異。因此,較適合的歸類是犯罪的心理學理論(儘管幾位代表人物都沒有這樣自稱),而不是社會學派。此外,社會控制理論的「social」一詞,也應理解為心理學(社會心理學)脈絡中的「人際關係」,而不是社會學脈絡中的「社會結構、社會階級」[7]。
Akers & Cochran (1985) [8]以美國中西部的中學學生為目標群體(有效樣本N = 3,065),調查了失範理論(在犯罪學上又稱為緊張理論)、社會控制理論以及社會學習理論(差別接觸理論的社會心理學版本)各自對大麻吸食的預測效力(R 2)。結果:
據此,社會控制理論解釋犯罪的能力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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