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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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jurisprudence、legal theory),法律學、法律科學[1],是社會科學中的1門學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會現象、其本質與規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說是種「法律」,如自然規律、倫常、邏輯法則、美學,而法學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則[2]。雖然許多法學家,如弗里德里希·馮·洛格(英語:Friedrich von Logau)、朱利葉斯·馮·基爾希曼(英語:Julius von Kirchmann),認定法學沒有學術性質,然而法學演進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學、法律史學、法律科學等3大部門。此外,又因為研究對象都是社會上的現象,因此法學、政治學、經濟學、財政學、社會學、心理學等社會科學有相當程度的密切關連。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東周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如管子主張:「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3]」。「法學」一詞最早見之於南齊孔稚珪《請置律學助教表》「尋古之名流,多有法學」。不過,其含義不同於近代之「法學」[4]。在歐美地區的傳統中,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法學一詞的定義是:「人事、神事的概念,正義、非正義之學」,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認為法學是人類研究遵從正義而生活的學科。文藝復興時期,法學於大學中備受重視,為當時學術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與醫學、神學三足鼎立。在歷史演進過程中先有習俗,然後由倫理分離出道德,最後才有法律,但是相對於習俗、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強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現實可行的權力,企圖解釋理想世界的應然法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