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德律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武德律》是唐朝高祖武德年間制定並頒布的律令。 武德元年(618年),唐高祖命裴寂等修訂律令,十一月頒布「五十三條格」[註 1]。四年,又命裴寂、蕭瑀、崔善為等十五人撰定律令,於七年(624年)完成並頒布,史稱《武德律》。共十二篇,五百條。它基本上「以《開皇》為準」、「除其苛細五十三條」,附上新頒布的「五十三條格」,「他無所改正」[1]。同時制定的還有《武德令》三十卷、《武德式》十四卷。 附註 [註 1]《舊唐書·高祖本紀》與《新唐書·刑法志》作武德二年。 參考資料 [1]《唐會要·卷三十九·定格令》
《武德律》是唐朝高祖武德年間制定並頒布的律令。 武德元年(618年),唐高祖命裴寂等修訂律令,十一月頒布「五十三條格」[註 1]。四年,又命裴寂、蕭瑀、崔善為等十五人撰定律令,於七年(624年)完成並頒布,史稱《武德律》。共十二篇,五百條。它基本上「以《開皇》為準」、「除其苛細五十三條」,附上新頒布的「五十三條格」,「他無所改正」[1]。同時制定的還有《武德令》三十卷、《武德式》十四卷。 附註 [註 1]《舊唐書·高祖本紀》與《新唐書·刑法志》作武德二年。 參考資料 [1]《唐會要·卷三十九·定格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