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
對國家日常管理有全權和責任的政府部門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行政機關,又稱行政機構、行政部門,其工作是對組織進行日常的管理並施行法律政策等相關活動,是三權分立中的其中一部份。廣義上,行政定義為負責國家政策的執行的政府機構。狹義上,則專指內閣等行政決策機構,而只從事事務性執行工作的人員和機構則歸為官僚機構[1]。但是這種區分也存在爭議,例如法國大革命前以及歐洲的許多君主立憲政體,占據行政機構頂端的部長職位的也是行政管理者[2]。
在基於三權分立原則的政治制度中,權力分佈在行政、立法、司法之間——試圖防止權力集中在一個群體手中。在這樣的系統中,行政部門不通過法律(立法機構的作用)或解釋它們(司法機構的作用)。相反,行政部門執行立法機關製定並由司法機關解釋的法律。行政可以是某些類型的法律的來源,例如法令或行政命令。行政官僚機構通常是法規的來源。
在使用議行合一的政治制度中,通常包括議會制,只有行政機構通常被稱為政府(立法機關通常被稱為「議會」或簡稱為「立法機關」),通常是立法機構的一部分或需要立法機關的信任供給(需要立法機關的支持/批准),因此被融合到立法權中而不是獨立的。在議會主權中,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組織完全取決於立法機關授予它的權力,行政機關的行為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受到司法審查,而司法審查也受到立法機關的控制。在立法機關是主權的系統中,行政部門也可能擁有立法或司法權力,這通常是為什麼行政部門被稱為政府,因為它通常擁有非行政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