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高條款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至高條款(Supremacy Clause)是在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的條款。此條款明確表示了憲法、聯邦法律及美國對外條約為「全國之最高法律」("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此條款確立它們為美國法律體系的最高層次法律,強制各州法官捍衛它們,即使它們抵觸州憲法及州法律。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可參照英語維基百科相應條目來擴充。 (2023年2月16日)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3年2月16日)
至高條款(Supremacy Clause)是在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的條款。此條款明確表示了憲法、聯邦法律及美國對外條約為「全國之最高法律」("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此條款確立它們為美國法律體系的最高層次法律,強制各州法官捍衛它們,即使它們抵觸州憲法及州法律。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可參照英語維基百科相應條目來擴充。 (2023年2月16日)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