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公約
国际人道法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日內瓦(四)公約》(法語:Les quatre Conventions de Genève)始於1864年的日內瓦第一公約,以當時習慣國際法實踐為基礎共約而成的具體條文規範,由新建立的國際紅十字會推動並執行[1];其後歷經1899年與1906至1907年二次海牙會議多項公約增補[2],與 1929 年第三次修訂後四部公約皆己成型[3]。現今版本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重新締結的四部基本的國際人道法,為國際法中的人道主義定下了標準。它們主要有關戰爭受難者、戰俘和戰時平民的待遇。它們並不影響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覆蓋的武器的使用及1925年在《日內瓦協議》中對毒氣和生物武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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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指《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及後來產生的它們的共同附加議定書(已有三個,前兩個是主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