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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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 包爾江·別克吐爾汗 |
機構概況 | |
上訴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業務上級機構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組織上級機構 |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 |
行政級別 | 正地廳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上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委員會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黨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地理坐標 | 43°56′41″N 81°17′01″E |
實際地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寧市福州路158號 |
對外官網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
該分院的組成人員(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1],而不是如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及兵團分院那樣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免。該分院向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領導[2]。
沿革
該院的前身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法院成立於1955年9月。1958年10月,該院更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3]
197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成立縣級市奎屯市,直屬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管轄。基層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的上訴法院即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2001年,隨着伊犁地區的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也被撤銷,該中級人民法院對應的8縣1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上訴法院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變更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這8縣1市為:伊寧市、伊寧縣、霍城縣、鞏留縣、新源縣、昭蘇縣、特克斯縣、尼勒克縣、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
截至2008年底,該院內設機構18個,人員編制181名,轄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2個中級人民法院和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全州24個縣市基層人民法院,行使高級人民法院的部分職能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全部職能。[4]
該院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評為「2010年全區分、中院績效考評優秀單位」。[5]
管轄
本院轄區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本院職權為:
機構設置
- 審判委員會
歷任領導
- 院長
- ……
- 艾比丁·卡斯木(?—?)[6]
- 努爾蘭·阿不都滿金(1993年5月—2001年7月)
- 阿德勒別克·德肯(2002年3月—2008年)[7](2002年2月-3月任代院長)
- 那吾爾孜拜·穆爾扎別克(2008年—2012年)
- 托汗·拜都拉(2012年—)[8](2015年1月由副廳長級升為廳長級[9])
- 副院長
知名案例
對應中級人民法院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對應基層人民法院
另外,該院還是以下10個基層人民法院的上訴法院: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人民法院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縣人民法院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特克斯縣人民法院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鞏留縣人民法院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昭蘇縣人民法院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尼勒克縣人民法院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人民法院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霍城縣人民法院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源縣人民法院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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