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丁入地,又稱作攤丁入畝地丁合一,屬於稅制改革,草創於中國明代,大體完成於清朝雍正帝統治時期,將中國實行兩千多年的人頭稅(丁稅)廢除,而併入田賦,從而將人力形式的地方稅收歸朝廷所有。

過程

中國自以來即有人頭稅的傳統,對於一個家庭中的人口,尤其是成年男子(人丁、丁男、丁壯)加以課稅,稱丁稅。此外,丁男多必須服行傜役

明末張居正實行的一條鞭法是攤丁入畝的最初階段,規定免行徭役,以現金代替,並與田賦一起徵收,使稅賦徵收更為簡便,同時也減少了無田地者的負擔,部分地區亦有攤丁入畝的舉措,在當時稱為隨糧派丁丁隨地派[1]丁隨田辦[2]田代丁編等。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頒布了著名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詔,此詔令使得丁稅的數量成為定額,新增加的人口不必再負擔丁稅。

雍正帝則正式廢除丁稅,將康熙末年已經固定的丁稅數目,分攤入田賦,使得沒有田產的人可以不納稅賦。但這個政策在各地區實行先後不一,最早如廣東在康熙五十五年(1717年)即開始實行,大多數的行省雍正四年(1726年)至七年(1729年)之間實行,少數邊地行政區貴州山西臺灣等則到乾隆以後才實行,最晚的吉林光緒八年(1883年)才完成了攤丁入地。

雍正帝雖將丁稅併入田賦,差徭並未完全廢除。各地鄉村,差徭仍有按牛馬驢騾加派者,有按村莊保甲派者,有按戶口科者,間亦有按地畝科者,依然徵發役夫。凡修葺城垣、官衙、公署、刑獄,皆派民營造,磚瓦、木料、土石, 皆派民供應。而大官過境,勒派民夫,多至千數百名,空腹守候。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有人求免差傜,乾隆駁斥說:「我朝百年以來,薄海編氓,從無公旬徭役,所有守夜、開溝、栽樹、修堰等事,乃民間自為保護、相友相助之誼,如江西、湖廣等省沿江堤堰,民間自為修防甚多,何得謂之差徭」。[3]乾隆帝的意思是,這些並不是公家攤派的差傜,是民眾自發做功德,屬於民間的互助行為,不關公家的事。攤丁入地在乾隆初年打了很大的折扣,繼加徵火耗後,又變相加稅一次。[4]在比如歲貢、衙門差役,明代歲貢為均傜銀差的一部分,均傜則是以丁為主,服務於官府內的經常性差事,均傜又分力傜與銀傜,力傜又稱力差,多由富戶應役,名目多為皂隸、獄卒、門子、馬伕、驛夫,由應役人親身應役,銀傜又稱銀差,多為貧戶應役繳納,以平衡負擔,名目為歲貢、馬匹、草料、工食、材薪、膳夫折價。另衙役也為均傜的一種,有些窮困府縣會徵發男丁為長期的衙役。但既已攤丁入畝,又與明代相同僅給工食費,相當不合理,亦成為清代吏治敗壞之最的因素之一。

攤丁入畝之後,有清一代仍要歲貢,如閩南金門貢糖,及安溪臺灣鐵觀音烏龍茶等、雲南普洱茶等各地貢茶、各地的名產或紡織品,往往被依照歲貢名義徵取,相當於對這些產業的從事者課稅。

影響

清朝這個政策的實行,一方面皇帝希望藉減少賦稅而展現「仁政」,一方面是清初人口大量增加,戶口難以掌握,造成按人口稅收計算增加困難,因此採行此方式以減少徵收所需成本。攤丁入地的實施,使得佃農沒有納稅負擔,而地主的負擔增加,對於中國人口的持續增加、減緩土地兼併、以及促進工業商業的發展有一定的作用。但與一條鞭法相同,「役歸於地」,一些商人、手工業者無田則無須履行賦役代金,結果「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根據「黃宗羲定律」,清朝對食鹽徵收厘金,變相收取人頭稅,在鹽稅正課外,增加鹽厘及鹽稅附加,明代萬曆年間鹽課240萬兩[5],而清光緒年間,鹽課、鹽厘總數為1,300餘萬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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