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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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英語:Texas v. Johnson,491(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491) U.S. 397 (1989))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89年3月開始審理並在同年6月21日作出判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司法案件。在這一案件的判決書中,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結果支持了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1]的意見,認為該州有關保護國旗的法律違反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這意味着美國48個州以及首都哥倫比亞特區有關保護國旗的法律均因違憲而失效。
Quick Facts 得克薩斯州訴約翰遜, 辯論:1989年3月21日 判決:1989年6月21日 ...
得克薩斯州訴約翰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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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989年3月21日 判決:1989年6月21日 | |
案件全名 | Texas v. Gregory Lee Johnson |
引註案號 | 491 U.S. 397 109 S. Ct. 2533; 105 L. Ed. 2d 342; 1989 U.S. LEXIS 3115; 57 U.S.L.W. 4770 |
既往案件 | |
法庭判決 | |
認定褻瀆美國國旗是犯罪的法律違反第一條修正案,同意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的判決。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小威廉·布倫南 聯名:瑟古德·馬歇爾、安東尼·肯尼迪、哈利·布萊克蒙、安東寧·斯卡利亞 |
協同意見 | 安東尼·肯尼迪 |
不同意見 | 威廉·倫奎斯特 聯名:拜倫·懷特,桑德拉·戴·奧康納 |
不同意見 | 約翰·保羅·史蒂文斯 |
適用法條 |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 Desecration of a Venerated Object, Tex. Penal Code § 42.09(a)(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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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判決引發了來自聯邦政府另外兩大分支聯邦國會和美國總統以及美國廣大民眾的強制反彈,之後國會兩院很快又通過了旨在保護國旗的新《國旗保護法》,將毀壞國旗也從聯邦法律層面入刑,但仍然被最高法院在幾經考慮美國訴艾奇曼案(英語:United States v. Eichman)後以一票之差宣布其違憲而取消。
民眾又多次試圖再從國會通過保護國旗的憲法修正案,直接將破壞國旗罪寫進憲法來推翻最高法院的判決,1995、1997和1999年,這一修正案先後3次在聯邦眾議院以312比120、310比114和304比124的直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但都未能通過聯邦參議院,1995年投票的結果是63比36(距三分之二多數僅差3票),1997年該修正案未能列入討論議程,2000年3月的第3次投票則是63比37[2]。在這一辯論過程中,支持最高法院的民眾和國會議員有明顯的逐漸增多的趨勢,但對案件的爭論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