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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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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治是中國行政區劃——治所,其所在城池又稱州城

歷史

西漢元封五年(106年),漢武帝設置十三刺史部。設立之初,刺史(後稱州牧)乘傳行部,沒有固定治所。至東漢時,逐步成為一級行政區單位。相關文獻中,提及東漢以前刺史部具體治所的史料極為稀見。學界對西漢時,州部是否設治、治所何處的問題長期沒有定論。有研究者依據20世紀發掘的,與涼州刺史相關的居延漢簡,推測治所即是東漢時期的治所隴縣[1]:110—111

東漢初年,恢復以監察為主的刺史制度。東漢末年,國家動盪,刺史成為地方軍政長官,成為地方一級行政區單位。司馬彪續漢書·郡國志》,詳列各州治所。各州州治所在,即州所屬下轄的侯國[1]:112—113。漢朝的縣治通常築有城池[2]:9,在同一座城池內的州治、縣治,即是治所同城

在漢朝之後兩晉南北朝時期,歷代王朝普遍奉行築城政策。相關考古發掘、勘查也證明漢代郡治縣治較普遍地的建築城垣。魏晉以後,因中原局勢動盪,政府有在州治、郡治、縣治等,以及險要之地建築城垣的傳統。唐朝初年,政府在北方邊境鼓勵修建城池,諸州鎮戌縣皆當「各自有城」,「縱無城垣,籬柵亦是」。有當代研究者根據漢水流域58座州治、縣治城垣數據推論,隋朝至唐朝前中期,絕大部分州治、縣治均沿用前代遺留的城垣,或者根本沒有城郭,只有極少部分州治、縣治新築或改築城垣。安史之亂之後,各地普遍新修、增修、擴修城垣。特別是州治、府治新修羅城。後世文獻和考古發現的唐朝城郭,大部分是晚唐、五代時期新築、擴修和重修[2]:8—9

北宋初年,朝廷鑑於晚唐五代藩鎮割據的問題,毀廢各地的城垣,因此除邊境地區外,內地的州治、縣治普遍不築城。蒙古征服南宋的過程中,南方地區依靠城池對元軍進行了頑強的抵抗。元廷推行毀城和禁止修城的政策。至元朝中後期,漢水流域的州治中,僅襄州郢州均州保有州城[2]:10。有當代研究者指出,宋元時,治所城市規模與行政等級密切相關。一級行政區——城通常是二級行政區——府城、州城的2.2倍。府城、州城亦是下級縣城的2.2倍[3]:135—136

明清時,政府均提倡修建城垣,亦是州、縣官員的職責。明代築城有兩個高潮期,一是明初洪武永樂朝,二是景泰萬曆的明中後期。洪武、永樂朝除新修衛所城池外,大部分的府治、州治(直隸州散州)均在這一時期新建或重修城郭。景泰至歷歷朝期間,以磚石重修了大部分府治、州治城郭。清朝的順治康熙雍正年間,全國各地普遍的修繕了明代舊城。嘉慶後,因社會動盪,全國再度興起新建、修繕城池的高潮。至清末,絕大部分府治、州治、縣治均建築有城垣[1]:10—11

中國傳統城池建築時,以唐長安城漢魏洛陽城明清北京城為代表的都城布局遵循網格式的道路布局,縱橫布局的道路都十規整。但府城、州城、縣城的道路布局並不遵循這一規劃原則。府州縣的城池中,連接城門的主要道路在南北方向上往往不是通達的,在東西方向上也多有錯落。研究者章道生指出,「這種道路的錯落除了出於地形的需要,更多的是出於防禦上的考慮。」有研究者指出,清兩代廣東省的十個州府城池,以及省城廣州城郭都不是方正的[4]:29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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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及翻譯用詞

中華民國建立後,全國廢府州廳改縣,州治通常降為縣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設有自治州。自治州的行政中心稱首府

中文之外,是部分聯邦制國家第一級組成單位名稱的譯名,通常用於翻譯英語的「state」(用作聯邦組成單位時)、德語的「Land」、法語的「canton」等。「state」的行政中心「capital」,翻譯為首府[3]:130、州邑。與中國一級行政區的行政中心——省會不同,美國各州的首府多是本行政區內的中小城鎮。功能上僅是州政府所在地,不是本行政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中心」[5]:53[3]:130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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