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委員會制政府
美國地方政府之一種形式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城市委員會制政府是美國地方政府的一種形式,在城市委員會政府中,選民以多數票通過選舉產生一個委員會,通常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
這些委員組成城市的立法機構,並負責整體稅收、撥款、法令和其他一般職能,還向個別委員分配了公共建設、公共安全、政府財政或金融業務等特定市政事務的行政職責,因此這種形式的政府在同一機構中融合了立法和行政機構的職能;且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委員擔任委員會主席(Chairman)或市長(Mayor),但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榮譽或禮儀性的程序任命,通常不涉及其他委員的權力行使,主要是主持會議的角色,這樣的「市長」在許多方面類似於市長議會制中的「弱市長」形式,但其非直接選舉產生的職位,然而有些使用這種制度的城市也有執行市長直選,例如俄勒岡州的波特蘭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