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或稱國立公園,是一種為保留自然而劃定的區域,通常由政府所擁有,目的是保護某地不受人類發展和污染的傷害。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保護區分類體系中位於第二類。截至2017年底,全世界已建立5625個符合國家公園類型的保護地[1]

瑞典薩勒克國家公園(Sarek National Park)
位於阿根廷的國家公園

概念發展

「國家公園」這個概念最早是美國藝術家喬治·卡特林在1830年代提出的[2]。世界上最早的國家公園為1872年美國建立「黃石國家公園」,之後「國家公園」一詞為世界很多國家使用;國際上一直公認屬於自然保護區的一種,不過也強調其風景性質。1969年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印度新德里第十屆大會作出決議,明確國家公園基本特徵,其一,區域內生態系統尚未由於人類的開墾、開採和拓居而遭到根本性的改變,區域內的動植物種、景觀和生態環境具有特殊的科學、教育和娛樂的意義,或區域內含有一片廣闊而優美的自然景觀;其二,政府權利機構已採取措施以阻止或儘可能消除在該區域內的開墾、開採和拓居,並使其生態、自然景觀和美學的特徵得到充分展示;其三,在一定條件下,允許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娛樂為目的的參觀旅遊。

功能分區

國家公園透過功能分區實現生態保護和人類利用的平衡,國家公園體制較為成熟的國家大多有自己的功能分區標準。美國將國家公園主要劃分為原始自然保護區、特殊自然保護區、自然環境區和特別利用區[3]。加拿大將國家公園劃分為特別保護區、荒野區、自然環境區、戶外遊憩區和公園服務區。日本將國家公園劃分為特別保護區、特別區I類、特別區II類、特別區III類、普通區等。[4]

各國國家公園體系

中華民國的國家公園體系

台灣日治時期的1937年12月27日,日本政府就有設置國立公園日本戰敗後,日治時期設置的國立公園遭到廢止。

中華民國在1972年制定《國家公園法》,根據該法第一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設立國家公園是為了保護國家特有的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根據立法院在2010年11月12日三讀通過《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允許增設面積較國家公園為小的「國家自然公園」,其相關規定和權利義務基本上兩者都相同。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公園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公園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設立並主導管理,邊界清晰,以保護具有國家代表性的大面積自然生態系統為主要目的,實現自然資源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陸地或海洋區域。根據《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到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基本完成,整合設立一批國家公園,分級統一的管理體制基本建立,國家公園總體布局初步形成。到2021年10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首批國家公園名單公布,包括5座分別是三江源國家公園大熊貓國家公園東北虎豹國家公園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武夷山國家公園[5]

馬來西亞的國家公園體系

日本的國家公園體系

國立公園日本國家公園,為日本政府基於《自然公園法》、將能夠代表日本的自然風景地帶而指定之區域。迄今設有30處以上,均由環境省管理,目前共約60%的面積是國有地。

美國的國家公園體系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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