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文化資產考古遺址類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6條,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民國文化資產考古遺址類,是中華民國行政院文化部審查指定的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1]。其中可再分為文化遺物或自然遺物。考古遺址最初在1982年施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屬於古蹟的其中一項;2005年自古蹟的範疇獨立為「遺址」;2016年更名為「考古遺址」。
部分文化資產雖然名稱內有遺址,但不屬於此考古遺址類範疇,如屬台北市市定古蹟遺址類的芝山岩遺址、台東縣歷史建築傳統聚落類的柚仔湖聚落遺址、高雄市歷史建築傳統聚落類的茂林區得樂的卡(瑪雅)部落遺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