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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英文:Chamber of commerce),近代組織概念,突破行業、籍貫限制,聯合多個行業、多個地域的商人。[1]要旨一般是輔助政府促進工商業發展。商會的會員多為同業公會的董事等有名望者。[2]世界及歐洲第一個近代商會在1599年成立於法國馬賽,美洲則是1768年成立於十三殖民地紐約市[3]。
1900年代至1930年代,中國的商會有三大職責,一是以通電、組織集會或資助方式參與軍政事件,二是政府草擬中國第一部商法時的諮詢作用,三是受理商業糾紛。[2]
一。商會參與民國的軍政事件包括:(a)1905年,中美在北京為《排華法案》之中的《限制來美華工條約》續約問題談判,上海總商會向清廷與全國35個商埠通電發起抵制美貨運動。[2](b)1918年底護法運動期間「廢督裁兵」之議興起,1920年12月,江蘇省商會聯合會大會上經上海總商會動議,將廢督裁兵納入決議,由此商會介入廢督裁兵運動。[4](c)1923年中華民國大總統選舉,曹錕涉嫌賄選引發抗議,上海總商會發布各種批評與主張。[2](d)九一八事變後商會資助災民。[2]
二。民國草擬商法時都有諮詢商會。例如《商標法》自1930年頒布後訴訟繁多,外商誣告華商尤其不少,民國實業部授權各地總商會,凡有商標訴訟,法庭先交該地總商會的「商標審查委員會」審查。[5]又,1922年上海總商會調查全國商業習慣,與上海銀行公會聯手編制《票據法》草案。[5]又,上海總商會力勸實業部將1929年《工廠法》草案先交商會討論。[5]另外,國民政府初期認為各業行規含壟斷性質,不承認其法律地位。1930年代經各地商會籲請,國民政府以訓令形式承認行規效力[2]
三。民國正值社會轉型時期法治資源不足,商業糾紛案由商會代理。[6]最多是錢債糾紛案(欠債、捲逃等),其次是行業爭執、勞資糾紛、假冒牌號、房地產繼承等案。[2]
1902年2月22日,上海商業會議公所(今上海總商會)成立,由寧波商幫出面聯合在滬各省商人,被追認為中國第一個商會。[7]1904年1月11日,剛成立的大清商部頒布第一套近代商法《欽定大清商律》,[8]其中《奏定商會簡明章程》第一次規管商會。1915年12月14日,北洋政府頒布《修正商會法》,承認晚清商會合法性。[2]1929年8月南京國民政府頒布《商會法》,規定一地有7家以上同業行號,必須建同業公會,有5家以上同業公會發起(或50家商業法人),可建商會。[2]
1878年成立東京商法會議所。
一些商會已加入國際性組織,比如歐洲工商商會已加入國際商會聯合會(ICC)等。現時,約有13,000個商會已加入Worldchambers,一個全球性全球最大型的聯合商會。世界上最大的商會是英國的Greater Manchester Chamber of Commerce,有5000多位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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