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與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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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廣義的基督宗教)對同性間性行為的立場,在長遠的歷史中,皆認為不合聖經的性規範,但在自由主義神學和同志神學出現後,產生不同的神學觀點。這也是二十世紀以來基督教的爭議議題之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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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此議題,當代不同基督教派系的教會立場有所不同,從認為同性之間的性行為是不合聖經的罪,到聖經容許這樣的性行為。即使同教派內,教堂或個人可能抱持多樣的觀點,也可能和教派立場相反[2]。
在舊約聖經及新約聖經中都有提到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初期教會教父的教導認為同性性行為不合聖經規範:包括特土良(155-240)[3]、居普良(200 – 258)[4]、安波羅修註釋者(英語:Ambrosiaster)(約300年時)[5]、君士坦丁堡牧首約翰一世(349-407)[6]等,這也是天主教會、東正教會和一些新教教派,如美南浸信會、北美基督歸正教會(英語:Christian Reformed Church in North America)、聯合循道會、地方召會、真耶穌教會、神召會、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至今的立場。
到了二十世紀,于爾根·莫特曼[7]、漢斯·昆[8]、約翰·謝爾比·司朋(英語:John Shelby Spong)[9]等神學家挑戰傳統的神學立場和對聖經的理解方式。隨著這些變化,有些人主張所謂責難同性性行為的經文,為翻譯的錯誤或脈絡的錯置,並認為相互許諾關係下的同性性行為,為聖經所容許或不禁止[10][11][12]。這種解釋得到一些新教教派和部份舊天主教會,如美國聯合基督教會、美國聖公會、美國長老教會、德國福音教會、大都會社區教會(英語: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荷蘭舊天主教會(英語:Old Catholic Church of the Netherlands)的接受。
聖經的新約及舊約中皆有關於同性性行為的經文,爭論圍繞在聖經這些經文的詮釋上,包括是否譴責這樣的性行為或只是譴責當時特定情形下的習俗,以及這些段落是否適用於現代等等。目前全世界通過同婚法案的國家中除了台灣外,有將近35國信仰都以基督宗教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