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條目介紹的是一種古代法律制裁的概念。關於一種博弈論策略,請見「
以牙還牙」。關於一種邏輯謬誤,請見「
冤冤相報」。
以眼還眼(希伯來文:עין תחת עין ayin takhat ayin;英文:An eye for an eye)是《希伯來聖經》中常提到的術語,為防範犯罪、作惡、或惡意傷人者,意為當你令別人有甚麼損失,你也應有相應的損失(必要接受律法訂定的制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為傳統的同態復仇(拉丁語:lex talionis)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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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也成為博弈論的一種策略,這種策略簡單且能非常有效,被認為是解決囚徒困境的最佳策略。
在舊約聖經裡的《出埃及記》、《利未記》與《申命記》與之中,曾經有過認同以眼還眼的對等報復方式[1][2][3]。
但是,在這些律法制定/頒佈之時,還沒有人去傷害別人,還未有人觸法;觀察這三處經文,其制定意義在於防範作惡,除去惡行,勝於容許報復之行為。此法在於:「事先警告未來會觸犯者(會惡意傷害人者)」,不要隨便傷害人、殺人,不然就有這樣的律法要制裁作惡者。特別在《申命記》19章15至20節已明言,這是針對那惡意作假見證,要污陷無辜者的警告之律法(申命記19-20節: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在《山上寶訓》中,耶穌基督勸導信徒放棄復仇式的以眼還眼:
你們聽過這樣的話,「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但我告訴你們,不要跟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讓他打。
——太 5:38–39 當代聖經中文譯本
一些學者認為這是基督最直接的指示之一,敦促受難的信徒不去尋求任何直接的補償。《與羅馬人書》中則暗示復仇將被留到神怒降臨之時,屆時一切不義都將被一一清算[5]
[6]
[7]。
犯偷竊罪在不少阿拉伯國家要以斷手酷刑伺候,若犯姦淫罪還會被強迫腐刑去勢,或石刑以石頭砸死。鞭刑是回教國家傳統清規戒律,此外,近來有一以眼還眼的案例:伊朗婦女巴赫拉米在被潑酸導致眼盲,法庭對加害人採取以眼還眼制裁,名為馬吉德的男子也必須以強酸弄瞎雙眼。
佛教並不贊同任何形式的同態復仇,但是佛教有一系列佛教因果論來詮釋因果報應[8]的理論。
每個業力是指個人過去、現在或將來的行為所引發的結果的集合,業力的結果會主導現在及將來的經歷;所以,個人的生命經歷及他人的遭遇均是受自己的行為影響,其無法改變他人的業報輪迴[9]。此外,佛教修行中亦倡導用忍辱(六度之一)[10]方式熄滅自己內心中的三毒中的「嗔毒」[11][12][13]。
《申命記》19章21節,「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出埃及記》21章23-25節,「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利未記》24章19-20,「如果有人使他的同伴傷殘;他怎樣待人,人也必怎樣待他;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使人傷殘,人也必怎樣使他傷殘。」
《馬太福音》5章38-43節:「38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39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40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41 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42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 43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44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45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 」
《路加福音》 6章27-36節:27「只是我告訴你們這聽道的人,你們的仇敵,要愛他;恨你們的,要待他好;28咒詛你們的,要為他祝福;凌辱你們的,要為他禱告。29有人打你這邊的臉,連那邊的臉也由他打。有人奪你的外衣,連裡衣也由他拿去。30凡求你的,就給他。有人奪你的東西去,不用再要回來。31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32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什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愛那愛他們的人。33你們若善待那善待你們的人,有什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是這樣行。34你們若借給人,指望從他收回,有什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給罪人,要如數收回。35你們倒要愛仇敵,也要善待他們,並要借給人不指望償還,你們的賞賜就必大了,你們也必作至高者的兒子,因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惡的。36你們要慈悲,像你們的父慈悲一樣。
《俱舍論》(卷六):「於諸果中、應說何果,何因所得。頌曰:後因果異熟,前因增上果,同類遍等流,俱相應士用。論曰:言後因者,謂異熟因。於六因中,最後說故。初異熟果,此因所得。言前因者,謂能作因。於六因中,最初說故。後增上果,此因所得。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唯無障住,有何增上?即由無障,得增上名。或能作因,亦有勝力。如十處界,於五識身;諸有情業,於器世界;耳等、對於眼識生等;亦有展轉增上生力。聞已便生欣見欲故。此等增上,如應當思。同類、遍行、得等流果。此二因果,皆似因故。俱有、相應、得士用果。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所得,名士用果。此士用名,為目何法?即目諸法所有作用。如士用故,得士用名。如世間說鴉足藥草,醉象將軍。為唯此二有士用果?為余亦然?有說:余因亦有此果。唯除異熟。由士用果,與因俱生,或無間生。異熟不爾。有餘師說:此異熟因,亦有隔越遠士用果。譬如農夫,所收果實。」
佛法的因果論. [2010-05-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2-26).
《金剛經》:「須菩提。忍辱波羅密。如來說非忍辱波羅密。是名忍辱波羅密。」
《出六度集經》:「忍辱有二種。一者生忍。謂於恭敬供養中。不生憍逸。於嗔罵打害中。不生怨恨也。二者法忍。謂於寒熱風雨饑渴等法惱害之時。能安能忍。」
《寒山拾得問對錄》:昔日寒山問拾得曰:「世間謗我、欺我、辱我、笑我、輕我、賤我、惡我、騙我、如何處治乎?」拾得云:「只是忍他、讓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幾年你且看他。」
- Plaut, The Torah — A Modern Commentary, New York: Union of American Hebrew Congregations, 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