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保存法中華民國制定之用以保護古物的法律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古物保存法〉是中華民國保護古物的法律,該法自1931年6月15日開始施行,至1982年5月26日為〈文化資產保存法〉取代為止[1]:68[2]。在此法公布之前,中華民國內政部曾在1928年9月13日公布〈名勝古蹟保存條例〉[3]:1。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需要編修,以確保文法、用詞、語氣、格式、標點等使用恰當。 (2013年6月3日)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關主題的編者參與及協助編輯。 (2013年6月3日)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3年6月3日)
〈古物保存法〉是中華民國保護古物的法律,該法自1931年6月15日開始施行,至1982年5月26日為〈文化資產保存法〉取代為止[1]:68[2]。在此法公布之前,中華民國內政部曾在1928年9月13日公布〈名勝古蹟保存條例〉[3]:1。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需要編修,以確保文法、用詞、語氣、格式、標點等使用恰當。 (2013年6月3日)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關主題的編者參與及協助編輯。 (2013年6月3日)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