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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級自治州
既辖地级行政区、又辖县级行政区的自治州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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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級自治州」,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類特殊的自治州的俗稱。此類自治州同時管轄縣級行政區和地級行政區。1956年至1958年期間,廣西省桂西僮族自治州曾一度明確為副省級自治州,直接管轄16個縣級行政區,同時管轄地級百色專區、宜山專區。
目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是現存唯一既轄地區、又轄縣市的自治州[註 1],歷史上曾明確為行署區級自治州[1][2]。但1987年《伊犁州人大和人委組織條例》廢止及1988年行署區全面取消後,該州行政級別問題失去法規層面依據。目前,伊犁州官方對行政級別的回應為該州屬於「副省級建制」[3]。但該州州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按正地廳級配置,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按副地廳級配置。
伊犁州行政級別問題
1953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的《新疆省民族區域自治實施計劃草案》確定:以伊犁、塔城、阿勒泰3個專區建立以哈薩克為主的自治區,其行政地位相當於行政公署一級。1953年12月,經政務院批准成立伊犁哈薩克自治區,轄伊犁、塔城、阿山3個專區,屬新疆省人民政府領導,行政地位相當於當時的行政公署一級。1954年11月,伊犁哈薩克自治區依憲法規定改為自治州,仍轄伊犁、塔城、阿勒泰3個專區。1984年9月,國務院又批文重申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管轄伊犁、塔城、阿勒泰3個地區。198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廢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2]。1988年,廣東省海南行政區升格為海南省,行署區徹底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序列。此後,伊犁州設置地區行政公署權限、行政級別等失去法律法規依據。198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答覆新疆全國人大代表提案時表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設立派出機關的法律依據問題「建議在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治條例和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自治條例時作出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領導同志都表示……自治州領導幹部配備和待遇問題也要適當解決」[1][2]。
伊犁州2009年出版的《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概況》指出,1987年經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批准,伊犁州行政待遇調整,人大常委會主任、州長享受副省級待遇,政府各部門各級負責人按隸屬關係享受副地級以下待遇,副地級以上職位由自治區任命[4]。2023年9月11日,伊犁州政務服務管理局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上回復網友提問時,稱「經核實,伊犁州的行政級別為正廳級」[5]。其後,該局修改回復,表示「經伊犁州政務服務管理局核實,伊犁州的行政級別為副省級建制」[6][3]。
但另一方面,當前伊犁州黨委書記、州人大常委會主任、州人民政府州長個人明確為正地廳級,自治區高級法院伊犁州分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個人則明確為副地廳級[註 2]。同時,民政部行政區劃統計中,則將伊犁州列為地級行政區(自治州)[13]。
目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實際管轄8個州直管縣(自治縣)和3個縣級市,名義上還同時管轄塔城、阿勒泰2個地區行政公署。但是,伊犁州目前對其下屬兩個地區的黨、政領導沒有任免權限。其下屬兩個地區的黨政領導任命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進行[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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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 關於該州下轄地區的法律依據問題,請見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行政地位爭議。
- 從伊犁州很多領導幹部的任免通告可以看出,其州委書記、州人大主任等正職可以是正廳級,州委常委、副州長、州人大副主任、州政協副主席等四套班子副職大量地是副廳級(如副省級市武漢市由國務院發文明確、1984年全國人大通過決議明確海南行政區設立人民政府等等):
- 歷任伊犁州委書記:張繼勛、李湘林、李學軍均為新疆自治區黨委任免。而其它15個副省級市市委書記、市長均為中共中央任免或提名。其中,李學軍於2011年7月就任伊犁州黨委書記;2年後,於2013年7月兼任自治區黨委常委,升為副省部級幹部。
- 張繼勛:2007年8月從伊犁州委書記調任自治區黨委財經領導小組成員、辦公室主任,仍為正廳級[7]。2008年6月任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仍為正廳級[8]。2009年1月在自治區國資委主任任上升為副省級。
- 祖農·艾克拜爾:2012年2月當選為伊犁州人大常委會主任(廳長級),免去其伊犁州黨委常委職務[9]。
- 2012年2月選出的伊犁州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共9人,其中7人在括號中標明為副廳級[9][10]。伊犁州政協副主席與秘書長10人,其中7人在括號中標明為副廳級[9]。
- 2012年2月伊犁州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選舉伊犁州人民政府副州長6人,其中3人在括號中標明為副廳級[9]。
- 黎明輝:2011年2月自治區黨委決定黎明輝任伊犁州黨委常委(副廳長級)、州委組織部部長,免去其和田地委委員職務[11]。
- 王明山: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任伊犁州黨委常委(副廳長級)、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006年5月至2009年12月任伊犁州黨委常委(廳長級)、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即在2年另3個月的時間內,伊犁州常委是副廳級。而一個地方的黨政副職中,黨委常委是高於非常委的政府副職的[12]。
- 地方上的法院、檢察院是按照政府副職級別來確定級別。2012年2月伊犁州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選舉產生的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院長、伊犁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檢察院黨組書記都在括號中標明為副廳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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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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