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級自治州」,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類特殊的自治州的俗稱。此類自治州同時管轄縣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1956年至1958年期間,廣西省桂西僮族自治州曾一度明確為副省級自治州,直接管轄16個縣級行政區,同時管轄地級百色專區宜山專區

目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是現存唯一既轄地區、又轄縣市的自治州[註 1],歷史上曾明確為行署區級自治州[1][2]。但1987年《伊犁州人大和人委組織條例》廢止及1988年行署區全面取消後,該州行政級別問題失去法規層面依據。目前,伊犁州官方對行政級別的回應為該州屬於副省級建制[3]。但該州州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按正地廳級配置,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按副地廳級配置。

伊犁州行政級別問題

1953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的《新疆省民族區域自治實施計劃草案》確定:以伊犁、塔城、阿勒泰3個專區建立以哈薩克為主的自治區,其行政地位相當於行政公署一級。1953年12月,經政務院批准成立伊犁哈薩克自治區,轄伊犁、塔城、阿山3個專區,屬新疆省人民政府領導,行政地位相當於當時的行政公署一級。1954年11月,伊犁哈薩克自治區依憲法規定改為自治州,仍轄伊犁、塔城、阿勒泰3個專區。1984年9月,國務院又批文重申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管轄伊犁、塔城、阿勒泰3個地區。198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廢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2]。1988年,廣東省海南行政區升格為海南省行署區徹底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序列。此後,伊犁州設置地區行政公署權限、行政級別等失去法律法規依據。198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答覆新疆全國人大代表提案時表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設立派出機關的法律依據問題「建議在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治條例和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自治條例時作出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領導同志都表示……自治州領導幹部配備和待遇問題也要適當解決」[1][2]

伊犁州2009年出版的《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概況》指出,1987年經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批准,伊犁州行政待遇調整,人大常委會主任、州長享受副省級待遇,政府各部門各級負責人按隸屬關係享受副地級以下待遇,副地級以上職位由自治區任命[4]。2023年9月11日,伊犁州政務服務管理局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上回復網友提問時,稱「經核實,伊犁州的行政級別為正廳級」[5]。其後,該局修改回復,表示「經伊犁州政務服務管理局核實,伊犁州的行政級別為副省級建制」[6][3]

但另一方面,當前伊犁州黨委書記、州人大常委會主任、州政府州長個人明確為正地廳級自治區高級法院伊犁州分院院長、伊犁州檢察院檢察長個人則明確為副地廳級[註 2]。同時,民政部行政區劃統計中,則將伊犁州列為地級行政區自治州[13]

目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實際管轄8個州直管縣(自治縣)和3個縣級市,名義上還同時管轄塔城、阿勒泰2個地區行政公署。但是,伊犁州目前對其下屬兩個地區的黨、政領導沒有任免權限。其下屬兩個地區的黨政領導任命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進行[註 3]

注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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