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民事結合概述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2011年3月16日,列支敦士登國會通過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法案。6月19日,列支敦士登就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法案舉行了全民投票,投票結果顯示,支持同性伴侶關係法案的人佔68.8%的明顯多數,而反對者只佔31.2%,法案獲得了全民投票通過。法案於2011年9月1日正式生效。[1] 歐洲有關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¹ 婚姻 民事結合 有限國內承認(同居) 有限國外承認(居留權) 不承認 憲法限定婚姻為異性夫婦 ¹ 可能包含尚未生效的法律或法庭決議。 閱論編
2011年3月16日,列支敦士登國會通過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法案。6月19日,列支敦士登就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法案舉行了全民投票,投票結果顯示,支持同性伴侶關係法案的人佔68.8%的明顯多數,而反對者只佔31.2%,法案獲得了全民投票通過。法案於2011年9月1日正式生效。[1] 歐洲有關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¹ 婚姻 民事結合 有限國內承認(同居) 有限國外承認(居留權) 不承認 憲法限定婚姻為異性夫婦 ¹ 可能包含尚未生效的法律或法庭決議。 閱論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