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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官職,負責司法和牢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國古代官署刑部的主官。刑部尚書的官職最早出現於隋五省六曹制,後來的明、清兩代沿襲此制。
唐高宗龍朔二年(662年),改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670年),復為刑部尚書。光宅元年(684年),改為秋官尚書。神龍元年(705年),復為刑部尚書。天寶十一載(752年),改為憲部尚書。至德二載(757年),復為刑部尚書。[1]
在清時,由於統治者是來自山海關外的滿族人,所以為了維護滿族的統治地位,清初各部主官均為滿人。順治五年(1648年),清世祖在六部改設兩位主官,滿漢各一。刑部也由此首次迎來兩位尚書,稱「刑部滿尚書」和「刑部漢尚書」。名義上,二者在行使職權時不分級別高低,完全平等,皆為從一品高官。然而由於滿人在整個社會處於統治地位,所以部內權力基本上掌握在滿尚書手中。
裴居道 李崇晦 張楚金 袁智弘 婁師德 豆盧欽望 杜景儉 鄧惲 李懷遠 韋安石
郭元振 李日知 趙彥昭 薛謙光 李乂 宋璟 王志愔 陸象先 韋抗 盧從願 崔隱甫 崔琳 李适之 裴敦復 韋堅 蕭炅 張均 苗晉卿
柳公綽 崔弘禮 韋弘景 殷侑 高瑀 鄭覃 王源中 鄭澣 崔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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