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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英語:Public art)是指放在公共空間、面向公眾開放的藝術作品。 公共藝術有三個公認的基本屬性和要素:公共性、藝術性、在地性。這也是公共藝術和其他藝術門類區分的標準。 公共藝術形式多樣,最早至少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廣場上的公共雕塑。至今雕塑也是公共藝術的重要形式,例如人行道上的銅像,廣場或公園的紀念碑。公共藝術也可包括公共空間裡的各種藝術表現,例如建築物;或是可以使用的物品與設施,如桌椅和路燈。台灣常見的公共藝術多設置於大眾交通設施站內(如捷運站[1]、火車站、高鐵站等),或大型建築附近。 公共藝術是近年來蓬勃發展的新興學科。隨着社會經濟水平和人民物質生活的提高、城市化進程的深入,城市公共空間的藝術情趣和社會功能越來越受到重視,這是近代公共藝術得以蓬勃發展的源動力之一;另一個原因是當代藝術的民主化運動,使得藝術品從博物館中走出來,走到公共空間,走向公眾生活。 公共空間雖是公眾共有,但多由政府管控,因此公共藝術創作需要考慮當地政策規章,有時需要與政府機構溝通合作。
在中國的學科領域,公共藝術是從環境藝術中演化出來的一個分支;高校中走在前列的有清華大學美術學院、中國美術學院、上海美術學院、四川美術學院等。
美國辦有《公共藝術評論》(Public Art Review)雜誌,是全球公共藝術信息的重要來源。上海美術學院辦有《公共藝術》雜誌。
政府機關於1992年制定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針對公有建築明文規定應設置公共藝術,而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2][3]。公共藝術興辦機關執行以及審議機關審議之依據,則於1998年發佈實施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該辦法規定公共藝術提案送審方式、公共藝術審議會組織與職掌、甄選、鑑價、議價、驗收、經費以及管理維護等,2022年也配合母法修訂進行修法[4]。另外,公共藝術法規在2021年至2022年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5]。
文化部於1990年代起持續推廣公共藝術,2007年起開設公共藝術獎[6],另外2008年將法令修正為「辦理公共藝術計畫」,除了獎項比賽外,讓公共藝術能夠融入日常生活空間,相關計畫及作品可參閱網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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