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宣言(英文: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亦稱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英文:Geneva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一份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宣言,由Eglantyne Jebb英語Eglantyne Jebb起草,於1924年被國際聯盟採用,並於1950年被聯合國批准。現宣言及其擴展形式已經成為聯合國的標準條約,聯合國也於1989年制定《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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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國際聯盟於1924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左為英文版,右為法文版。

宣言內容

1924年被國際聯盟採用的宣言大致內容如下[1]

  1. 必須採取能使兒童獲得物質和精神上正常發展所必需的手段;
  2. 飢餓的孩子必須吃飽;生病的孩子必須得到護理;落後的孩子必須得到幫助;必須收回違法兒童;孤兒和流浪兒必須得到庇護和救助;
  3. 在遇到困難時,孩子必須是第一個獲得救濟的人;
  4. 必須使兒童有能力謀生,必須保護兒童免受各種形式的剝削;
  5. 必須培養孩子的意識,即他的才能必須致力於為同胞服務。

該宣言由英國人權活動家 Eglantyne Jebb 起草,他和他的姊姊在1919年創立救助兒童會。在紅十字會的支持之下,1920年,國際救助兒童會聯盟成立,聯盟在1923年通過上文為《兒童權利宣言》,1924年被國際聯盟所批准採用,其名為《國際兒童權利憲章》。[2][3]國際聯盟在1934年重申該憲章,許多國家政府將憲章納入本地法案。在法國,許多學校被要求展示憲章。[4]

聯合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鑑於二戰期間兒童的權利受到更廣泛的剝奪,聯合國於1946年通過該條約的擴展版,1948年該條約擴展工作完成,擴展後內容大致如下:

  1. 必須超越種族、國籍或信仰的所有考慮以保護兒童。
  2. 照顧孩子時必須充分尊重其家庭,並把兒童及其家庭作為一個整體對待。
  3. 必須為兒童在物質、道德和精神上的正常發展提供必要的手段。
  4. 飢餓的孩子要吃飽,生病的孩子要照顧,身心有障礙的孩子要幫助,違反法律、心靈不良的孩子要接受再教育,孤兒和流浪的人要得到庇護,得救。
  5. 在遇險時,孩子必須是第一個獲得救濟的人。
  6. 兒童必須享受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計劃提供的全部福利,必須接受培訓,使其能夠在適當的時候謀生,並且必須受到保護,免受各種形式的剝削。
  7. 必須培養孩子的意識,即必須將其才能用於為同胞服務。

1959年12月10日,為了適應國際需求,聯合國再在上文的基礎上通過更新版的《兒童權利宣言》,由七條原則改為十條原則。12月10日也因此成為許多國家的兒童節

另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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