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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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1][2](波斯語:قانون اساسی جمهوری اسلامی ایران)通稱《伊朗憲法》,是1979年12月2日至3日經公民投票通過的憲法,[3] [4]同時1906年通過的《1906年波斯憲法》失效。[5]1989年7月28日,1989年伊朗憲法公民投票後伊朗當局對憲法進行修訂。[6]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既有伊斯蘭神權色彩的一面,也有民主的一面。例如該憲法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安拉具有統治和立法大權,而第六條又規定總統和議會由民眾選舉產生[7]。 但是憲法也規定憲法監護委員會擁有法律最終解釋權,伊朗最高領袖擁有最高權力。[8]該憲法的制定原則基於伊斯蘭教,包括法基赫的監護和沙里亞法。
Quick Facts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概況 ...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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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
司法轄區 | 伊朗 |
起草日期 | 1979年10月24日 |
批准日期 | 1979年12月3日 |
生效日期 | 1979年12月3日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3 |
國家元首 | 伊朗最高領袖 |
立法機關 | 伊斯蘭議會 |
行政機關 | 由伊朗總統領導的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 伊朗總理 (已廢除) |
司法機關 | 憲法監護委員會 伊朗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Iran) |
制定歷史 | |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80年3月14日 |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 阿布-哈桑·巴尼薩德爾 |
修憲次數 | 1 |
最近修憲日期 | 1989年7月28日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德黑蘭 |
起草人 | 憲法專家大會(英語:Assembly of Experts for Constitution) |
簽署人 | 由伊朗公民(英語:Iranian nationality law)參與的1979年12月伊朗憲法公投(英語:December 1979 Iranian constitutional referendum) |
已取代 | 1906年波斯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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