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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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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障礙症[1]personality disorders,中國大陸作人格障礙)或人格異常/疾患/違常[2],又稱「病態/變態/反社會人格[3][註 1],是一類精神障礙,患者具有「持久而牢固的感知、情緒、動機、思維或行為模式的異常」[4][3]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後文簡稱「ICD-11」)中描述:人格障礙是個體人格功能的顯著紊亂,常伴有明顯的個人和社交問題;其中心特徵是自我方面的功能問題(如自我身份、自我價值感、自我意志等)與人際交往的功能問題(如發展與維持互相滿足的親密關係、理解他人觀點、處理衝突等)[5]。人格障礙在青年或成年早期通常即表現出症狀,且會嚴重干擾到個人、社交或職業功能,給患者帶來顯著痛苦[4]

過去的ICD-10曾列出了「偏執型人格障礙」等8種具體的人格障礙[6],但最新版的(2022年起生效)ICD-11已不再定義具體類型的人格障礙,只保留「輕度/中度/重度/未特指嚴重度的人格障礙」編碼;但另外給出了6種人格特徵/模式維度,分別是「負性情感」「分離」「社交紊亂」「脫抑制」「強迫性」特徵和「邊緣型」模式,用以對人格障礙患者突出的異常人格特徵進行描述。相對應地,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制訂的最新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5-TR,2022)仍保留了10種具體人格障礙的診斷,它們是:「偏執型」「分裂樣」「分裂型」(以上屬A類,古怪型)、「反社會型」「邊緣型」「表演型」「自戀型」(以上屬B類,誇張或不穩定型)、「迴避型」「依賴型」「強迫型」(以上屬C類,焦慮或恐懼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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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與青少年

在Robert F.Krueger的調查中表明在部分兒童和青少年確實會有一些明顯的臨床症狀與成人的人格障礙相似,這些症狀具有非常有意義的聯繫。人格障礙顯示了一定的延續性。[7]

診斷標準

根據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出版的『精神疾患診斷及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DSM,目前出版至第五版),在第四版將人格障礙症在精神科診斷五軸中,被置於第二軸的診斷描述。但在第五版中,多軸系統已被捨棄,人格障礙症被同列在精神疾病之下。[8]

人格違常的整體診斷標準

為了確診人格違常,必須有以下幾個標準:
一、行為與其個人所處的社會文化明顯不同,且至少有下列兩種以上異於常人的表現:

  1. 認知功能:對自己、他人、和事件的認知
  2. 情感功能(情感的表現方式、強度、變化度、和情感表達的合宜性)
  3. 人際關係
  4. 對於衝動的控制

二、表現的情形長期固定不變。
三、其表現的狀況足以影響到其個人、社會、職業等正常的功能。
四、發病最早可追溯到青春期或早年成年期。
五、其疾患不是由多重精神疾病所造成。
六、其疾患不是由物質(如毒品)或其他身體疾病(如頭部外傷)所造成。

對於18歲前診斷人格障礙症,以上特徵必須已存在達一年以上。18歲以下者不會被診斷患有反社會人格違常

分類列表

根據精神疾患診斷及統計手冊第四版,人格疾患可分為三大群:

  • A型 (奇怪型或異常型疾患)

  • B型 (戲劇型或情感型疾患)

  • C型 (焦慮型或恐懼型疾患)

相關書籍

  • 米農.提多 精神疾患診斷及統計手冊中的人格違常 - 第二版, 1995年出版 ISBN 978-0-471-01186-6

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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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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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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