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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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護照是中華民國外交部所核發的護照 ,申請資格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1]。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註 1][2],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掌理[註 2][3],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註 3]
Quick Facts 中華民國護照, 首次簽發 ...
中華民國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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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普通晶片護照封面樣本 | |
普通晶片護照個人資料頁樣本 | |
首次簽發 | 1919年9月(第1版) 1995年1月(可機讀護照) 2008年9月29日(第1代晶片護照) 2017年12月(第2代晶片護照) 2021年1月11日(提升台灣辨識度的新版護照) |
簽發機構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證件類型 | 護照 |
用途 | 旅行證件及身份證明 |
簽發對象 | 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
有效期 | 10年(14歲以上) 5年(13歲以下、2019年4月29日前未服兵役男子) 3年(原護照報失後臨時補發護照效期) |
費用 | 新臺幣900至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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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自生物特徵護照(晶片護照)發行後,因製作需求,內嵌晶片護照皆由領事事務局製作簽發,即使於駐外館處申辦護照換領亦同。駐外館處在特殊需求下,僅可於駐地簽發一年期無內嵌晶片護照,且此種護照於部分國家有相異於晶片護照的簽證需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