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中央監察委員會,簡稱中共中央監委、中央監委或中監委,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的中央紀律檢查機關,具有黨風、黨紀和反腐職能。
機構概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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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機構 |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1] |
機構類型 |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機關 |
授權法源 | 中國共產黨章程 |
聯絡方式 | |
機構沿革 | |
1927年5月-1928年7月 | 中國共產黨中央監察委員會 |
1949年11月-1955年3月 |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
1955年3月-1969年4月 | 中國共產黨中央監察委員會 |
1978年12月- |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
歷史
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擴大會議發布《堅決清理貪污腐化分子》通告。此後中共中央繼續開展清理貪污腐化分子工作。1927年5月中國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決定成立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並選舉產生了組成人員。[2]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在黨章內新設「監察委員會」一章。其中規定:[3]
第八章 監察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為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起見,在全國代表大會及省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中央及省監察委員,不得以中央委員及省委員兼任。
第六十三條 中央及省監察委員,得參加中央及省委員會議,但只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遇必要時,得參加相當的黨部之各種會議。
第六十四條 中央及省委員會,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但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必須得中央及省委員會之同意,方能生效與執行。遇中央或省監察委員會與中央或省委員會意見不同時,則移交至中央或省監察委員會與中央或省委員會聯席會議,如聯席會議再不能解決時,則移交省及全國代表大會或移交於高級監察委員會解決之。
1927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在《中央通告第二十六號——關於監察委員會的問題》中將監察委員會的存廢問題留待中共六大解決。[4]
五次大會後因為國民黨在各地背叛革命,我們整個的黨轉入地底秘密工作的地位,監察委員會似已成為不必要的組織,同時各地黨部因為種種關係有監察委員會組織者極少,中央監察委員會則因為委員散在各地,加以正主席王荷波同志及委員張佐成、蕭石月、楊培森等同志之被難,副主席楊匏安同志之被處罰,至今未能行使職權。最近臨時中央政治局重新提出討論,決議監察委員會之存廢問題須在第六次全國大會解決。
1928年7月,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刪除了黨章中監察委員會的規定,新設立規格較低的監督財政會計及各機關工作的中央及地方各級「審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就此被撤銷。[2]
1945年7月,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新的黨章,設立「黨的監察機關」一章,規定:[5]
第八章 黨的監督機關
第五十六條黨的中央委員會認 為必要時,得成立黨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及各地方黨的監察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 中央監督委員會,由中央全體會議選舉之。各地方黨的監察委員會,由各該地方黨委全體會議選舉,並由上級組織批准之。
第五十八條 中央及地方監察委員會的任務與職權,是決定或取消對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訴。
第五十九條 黨的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各該級黨的委員會指導下進行工作。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決定成立黨內監督機構,名為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成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2]
1955年3月,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通過《關於成立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決議》,將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更名為中央監察委員會。1956年9月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新的黨章,其中規定:[6]
第七章 黨的監察機關
第五十二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和縣、自治縣、市委員會,都設立監察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地方監察委員會由本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並且經過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
第五十三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任務是:經常檢查和處理黨員違反黨的章程、黨的紀律、共產主義道德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決定和取消對於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訴和申訴。
第五十四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各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上級監察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監察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下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向上級監察委員會報告工作,並且忠實地報告黨員違反紀律的情況。
1966年文革爆發後,中央監察委員會工作基本癱瘓。1969年4月,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刪除了黨章中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內容。1977年8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黨章內「黨的組織制度」一章中增寫了「黨的中央委員會、地方縣和縣以上、軍隊團和團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都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按照黨章規定選舉產生了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2]
組成人員
任期:1927年5月-1928年7月。 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7人、候補委員3人。
任期:1955年3月-1956年9月 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15人,候補委員6人,共21人。
任期:1956年9月-1969年4月
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17人,候補委員4人,共21人。
選舉張雲逸為中央監察委員會副書記,免去劉瀾濤中央監察委員會副書記職務,劉瀾濤任常務委員。增選李運昌、馬國瑞、袁任遠為常務委員,伍雲甫、楊之華(女)為候補常務委員。增選了中央監察委員21名(張雲逸、陳少敏、陳奇涵、李堅真、王世英、方仲如、劉亞雄、伍雲甫、朱良才、吉雅泰、吳德峰、李運昌、周士第、周純全、陳剛、馬國瑞、袁任遠、郭述申、楊之華、譚余保、張子意),候補委員21名(王鶴壽、孔石泉、劉慎之、劉永生、丘金、朱滌新、李培之、李合邦、李干輝、周仲英、陳鵬、陳先瑞、陳曾固、鄭平、張稼夫、喻縵雲、廖蘇華、賴毅、薛子正、龔逢春、李夢齡),免去了劉格平、李士英等人的職務(另外王翰於1957年被劃為右派,誣為王翰右派反黨集團首腦),使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及候補委員達到60名。
免去董必武、王從吾、帥孟奇、李楚離、王維綱、王世英、劉亞雄、伍雲甫、馬國瑞、郭述申、譚余保、李景膺、劉慎之、丘金、李合邦、陳曾固等人職務。任命李士英等人。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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