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簡稱生態環境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生態監測和環境保護事務的組成部門

Quick Facts 加掛牌子, 對外保留牌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加掛牌子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對外保留牌子國家核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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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主要領導
黨組書記孫金龍
部長黃潤秋
副部長(4)孫金龍趙英民於會文郭芳董保同(兼國家核安全局局長)
紀檢監察組長廖西元
核安全總工程師田為勇
總工程師劉炳江
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使劉振民(正部長級)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國務院組成部門
行政級別正部級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100000000014672N在維基數據編輯
本級中共組織中國共產黨生態環境部黨組
本級紀檢監察機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監察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政編碼100035
對外官網www.mee.gov.cn
機構沿革
被接替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成立時間2018年3月17日
影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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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及國家核安全局辦公樓,原為紡織工業部辦公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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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主要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和標準,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工作,監督管理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組織開展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等工作[1][2]

沿革

1970年到197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對環境保護作了31次講話,推動中國的環境保護事業[3]。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派出代表團到瑞典參加第一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團長為燃料化學工業部副部長唐克[4]。1973年8月,國務院召開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同年,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名義加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中國成為聯合國環境規劃理事會58個理事國之一[3]

1974年10月,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正式成立,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審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5]

1982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提出了建立環境保護部的設想,但因當時環保未成為社會共識,最終該提議未被採納[3]。1982年5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將國家建委、國家城建總局、建工總局、國家測繪局、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併組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內設環境保護局[5]

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國務院召開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確定環境保護列入基本國策[6]

1984年5月(國發〔1984〕64號)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任務是:「研究審定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提出規劃要求,領導和組織協調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國務院副總理兼任,辦事機構設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由環境保護局代行)[5]

1984年12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局改為國家環境保護局,繼續歸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領導,同時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任務是負責全國環境保護的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5]

1988年7月(國機編〔1988〕4號)將環保工作自城鄉建設部分離出來,成立獨立的國家環境保護局(副部級),明確為國務院綜合管理環境保護的職能部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也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5]。根據1988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同年8月《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局由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歸口管理的國家局,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國務院綜合管理環境保護的職能部門,也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任務是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監督協調。內設辦公室、計劃司、政策法規司、污染管理司、開發監督司、自然保護司、科技標準司、宣傳教育司、行政體制與人事司和外事辦公室,局機關行政編制321人[7]

根據1993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同年4月《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保留國家環境保護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環境保護局是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職能轉變的重點是強化環境保護的宏觀調控和執法監督,主要任務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持續、協調、健康地發展。內設辦公廳(宣傳教育司)、計劃財務司、政策法規司、行政體制與人事司、科技標準司、污染控制司、監督管理司、自然保護司、國際合作司和機關黨委,局機關行政編制240人,1996年12月增加到255人[7]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成立環境保護部的呼聲甚高,但因當時機構改革的主旋律是削減過多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故該提議未獲採納[3]。1998年6月(國發〔1998〕5號,國辦發〔1998〕80號),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部級),作為國務院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撤銷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5]。根據1998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為正部級機構,是國務院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統一監督管理全國環境保護工作,防治環境污染,保護自然生態,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內設辦公室(宣傳教育司)、規劃與財務司、政策法規司、行政體制與人事司、科技標準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態保護司、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司(國家核安全局)、監督管理司、國際合作司和機關黨委,局機關行政編制200人[7]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環境保護部。不再保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8][9][10]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此升格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3]。2008年7月(國辦發〔2008〕73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式升格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5]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生態環境部。將環境保護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國土資源部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水利部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農業部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生態環境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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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生態環境部成立至2019年9月22日的辦公樓,後交予退役軍人事務部使用

2018年4月16日,新組建的生態環境部正式掛牌,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肖捷為生態環境部揭牌[14]

2018年12月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決定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將環境保護部門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等方面的執法權;海洋部門海洋、海島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方面的執法權;國土部門地下水污染防治執法權,對因開發土地、礦藏等造成生態破壞的執法權;農業部門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執法權;水利部門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權;林業部門對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築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執法權整合劃入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的名義,依法統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 全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等執法職能。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列相關部門不再行使上述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15]

2019年9月22日,生態環境部遷入東長安街12號原紡織工業部辦公樓[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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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東安門辦公區

2020年6月19日,生態環境部政務服務大廳辦公地址由東長安街12號變更為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17]

2020年8月31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063號),原由原環保部主管的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等2家行業協會(商會)與生態環境部分離,依法直接登記、獨立運行,剝離行政職能,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取消對其的直接財政撥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發展[18][19]

2023年3月1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分別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20]

2023年9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生態環境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稱,「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生態環境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劃入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不再加掛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管理局牌子;將生態環境部的內設機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更名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協調局,並將其職責表述中承擔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修改為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事務」[21]

職責

根據《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生態環境部承擔下列職能[22]

  1. 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標準,制定生態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
  2. 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3. 負責監督管理國家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4. 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5.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6. 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7. 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8. 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9. 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10. 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11. 組織開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指導地方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12. 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13. 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14. 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參與全球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治理相關工作。
  15. 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置

根據《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生態環境部設置下列機構[22][23]

內設機構

  • 辦公廳
  •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協調局
  • 綜合司
  • 法規與標準司
  • 行政體制與人事司
  • 科技與財務司
  • 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 水生態環境司
  • 海洋生態環境司
  • 大氣環境司
  • 應對氣候變化司
  • 土壤生態環境司
  • 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 核設施安全監管司
  • 核電安全監管司
  • 輻射源安全監管司
  •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
  • 生態環境監測司
  • 生態環境執法局
  • 國際合作司
  • 宣傳教育司
  • 機關黨委
  •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生態環境部管理的國家局

對外保留國家局牌子

派出機構

直屬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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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環境發展中心)
  • 生態環境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 生態環境部機關服務中心
  •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 生態環境部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環境發展中心)
  • 生態環境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
  • 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 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環境公約履約技術中心、中國-東盟環境保護合作中心、中國-上海合作組織環境保護合作中心、瀾滄江-湄公河環境合作中心)
  • 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 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 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
  • 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 生態環境部衛星環境應用中心
  • 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 生態環境部信息中心
  •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
  • 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
  • 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
  • 生態環境部宣傳教育中心
  • 生態環境部北京會議與培訓基地(中共生態環境部黨校)
  • 全國環境保護職工療養院
  • 國環北戴河環境技術交流中心

直屬企業單位

主管社會團體

  •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 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
  • 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
  • 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

歷任領導

駐部紀檢監察組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監察組,簡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監察組,是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設在生態環境部的派駐機構。

沿革

1998年設立中央紀委駐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環保總局監察局),是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2008年3月,改為中央紀委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監察部駐環境保護部監察局)。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出台《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為派駐全覆蓋確定了時間表和路線圖[25]。2015年中共中央《關於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的方案》(中辦發〔2015〕55號)撤銷監察部駐各單位監察局,中央紀委駐各單位紀檢組為對外工作聯絡的唯一名稱[26],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對139家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全覆蓋,共設置47家派駐機構,其中20家為單獨派駐機構,27家綜合派駐機構負責監督119家單位。中央紀委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為單獨派駐機構[27][25]。依據黨章中央紀委關於派駐機構職責規定,圍繞監督執紀問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職能,監督重點對象是環境保護部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和司局級幹部[28]

2018年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施行後,調整組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監察組,單獨派駐生態環境部1家單位。

機構設置

根據有關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監察組設置下列機構[28]

  • 辦公室
  • 第一紀檢監察室
  • 第二紀檢監察室
  • 第三紀檢監察室

歷任領導

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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