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巴(阿拉伯语:ربا ,الربا‎、国际音标:[ˈrɪbæː])大致可以翻译成“高利贷”或商贸活动衍生的不公平、剥削性的利益[1]古兰经有多段经文提到里巴,并加以谴责,许多圣训对里巴亦有所讨论。在伊斯兰经济法学里,里巴是一种主要的罪孽[2]

穆斯林都同意禁止里巴,但他们对于里巴的定义存有分歧[3]。里巴通常是指借贷利息,但亦适用于各种商业交易[4]

语源及定义

在伊斯兰教出现之前,阿拉伯人就用“里巴”一词来表示数值的增加 。传统的伊斯兰教法学将“里巴”定义为“不匹配的剩馀价值[5]

里巴的定义包括:

  • 放贷或借贷时附带需要支付或收取的不当增幅金额或实物,不论是放贷人开出的条件还是借款人自愿支付。这种里巴被称为里巴杜云(欠款高利贷)[参 1]
  • 特定物品的增加。里巴的字根有增加或增长的意思[参 2]
  • 不平等的交易。可以是指交易的数量不相同,也可以是指其中一方会因此而承担风险,而另一方没有这种风险的交易[6]
  • 利息或过高的利息。伊斯兰法律学者在历史上认为古兰经“禁止订明放贷人获得固定回报的借贷合同”,理由是这样会“给放贷人带来不劳而获的收入”,令“借款人肩负不公的责任”。在现代,大部分穆斯林国家都准许以温和的利率放贷(一些国家禁止复利),伊斯兰主义者及复兴主义者则宣称任何形式的利息都会造成社会不公,应全面禁止[7]
  • “任何形式、情况及程度的利息”[8]
  • “超出借款本金的任何数额,不管借款的金额、目的及期限”[9]
  • 并非指银行利息,而是指经济上处于强势的一方对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收取的利息[10]
  • “过高的利息征收”[8]

大部分的伊斯兰教法学家描述的几种里巴是:

  • 里巴纳西亚:通过借贷收取额外的现金或实物[11]
  • 里巴法德勒:同一种商品在同一时间交易,但交易商品的数量或品质不相等而收取额外的金额[12]
  • 里巴贾希里亚:根据古兰经所述是伊斯兰教出现之前阿拉伯地区的高利贷,如果借款人无法如期偿还借款,债款每年会“加倍、再加倍”[13][14]

历史

对于前伊斯兰时期阿拉伯的里巴,学者约翰·埃斯波西托的描述是“如果借款人违约,债项须加倍。如再次违约,则债项会再次加倍”[7],导致一些穷困的阿拉伯借款人遭到奴役[8]

《伊斯兰教及穆斯林世界百科全书》等来源指出,早期的穆斯林对于要禁止的里巴是指所有的利息还是指过高的利息存在分歧,但最后采纳里巴的广义成为了穆斯林法学家的共识,他们裁定所有要连本带利偿还的贷款都是被禁止的[8]。法学家雅萨斯把里巴的定义规范为“贷款当中约定要额外支付的款项”,但受到现代主义者的批评[13][15]

蒂穆尔·库兰等学者认为伊斯兰教对贷款利息的责难源于古代广泛存在的一种现象,那个时候的债主会把违约者当作奴隶贩卖,经常把他们送到外地。犹太教的律法书亦禁止犹太人之间的借贷收取利息,又禁止向穷人收取利息。早期的基督教也严禁利息,基督教神学家早在伊斯兰教出现的多个世纪之前就谴责收取利息是贪得无厌[16]

学者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提到,先知穆罕默德通过辞朝演说废止了所有对贷款利息的声索,而且萨吉夫部落又被警告如果他们违反与早期穆斯林订立的协议向借款的穆斯林收取利息就兵戎相见,从中可以看到伊斯兰教对里巴的反对态度。不过,汗又表示“无论是先知、首四位哈里发及其后的伊斯兰政府都没有立法抵制里巴”[17]

虽然历史上的伊斯兰国家都遵从传统的法学,禁制收取贷款利息,但“通过半公开的合法方式”,穆斯林社会依然有收支利息的活动[8]。根据库兰所述,“16世纪的一位奥斯曼帝国苏丹把最高年利率限制在11.5%,但仅限于通过花招使之不触犯禁令的交易,这一政令是得到法律意见(法特瓦)的正当许可”[18],其中一种在奥斯曼帝国时代常用来规避利息禁令的“花招”被称为“伊斯蒂格拉尔”,是指借款人把房屋卖给贷款人,然后马上回租该房屋。卖出房屋所得的金额就是借款,租金就当作利息[19]

随著欧洲的势力和影响力在启蒙时代地理大发现及殖民时代与日俱增,伊斯兰现代主义者在19世纪末开始反思对利息的禁制。不过,伊斯兰主义者在20世纪末把利息定性为里巴,责令穆斯林要在伊斯兰银行借款和贷款,并向政府施压落实对利息的禁制。1976年,位于吉达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大学在麦加举办第一届伊斯兰经济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上有“数百位穆斯林知识份子、伊斯兰教法学者及经济学家异口同声地称所有形式的利息都是里巴”[20]

经文

古兰经

古兰经有12段经文论及里巴,里巴一词出现了八次,其中三次在2:275,馀下的五次分别在2:276、2:278、3:130、4:161及30:39[21]

罗马人章麦加经文首先提到里巴:

你们为吃利(里巴)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真主那里,不会增加。
— 《古兰经》 30:39[22]

麦地那经文则提到:

且违禁而取利息,并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我已为他们中不信道的人而预备痛苦的刑罚。
— 《古兰经》 4:161[23]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
— 《古兰经》 3:130[24]

黄牛章对此有许多的讨论:

吃利息的人,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像利息。”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真主褫夺利息,增加赈物……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真是信士,那末,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馀欠的利息……如果你们不遵从,那末,你们当知道真主和使者将对你们宣战。如果你们悔罪,那末,你们得收回你们的资本。
— 《古兰经》 2:275-280[25]

伊斯兰教史学家塔百里引述许多塔比尔(穆罕默德的再传弟子)称黄牛章的那段经文其实是指礼物,另一位史学家焦齐则引述传教士哈桑·巴士里称这段经文是指里巴[26],因此未能确定这段经文是禁止里巴的来源。

第二段经文(4:161)所指的“他们”是指犹太人,所以不知道经文里所指的违禁是否也应用于穆斯林[27]

另一段经文(3:130)被许多人都视为禁止里巴,包括中世纪的逊尼派学者伊本·哈贾尔·阿斯卡拉尼。不过,这段经文需要指向伍侯德之战的典故解释为对里巴的禁制,经文本身或只可以解读为反对利息的取态[28]

不少人都认为黄牛章的经文(2:275-280)是明确禁止里巴。经文是讲述萨吉夫部落与阿姆尔伊本穆吉拉部落的借贷利息纷争,法学家把这种利息称为“里巴纳西亚”,把它与“里巴法德勒”作出区分,里巴法德勒就是许多典故里所说的不相等交易衍生的利息[29]

保守派学者穆罕默德·那扎图拉·西迪基对黄牛章的那段经文作出解释,他指里巴不仅是被“明确禁止”及被认为是“不公正”,而且它的定义是指一笔债款除了“本金之外”的任何付款[21]。现代主义者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则认为古兰经谴责里巴,但并没有作出定义[14]。拉奎布·扎曼提到古兰经对里巴的形容和定义只有3:130的“重复加倍”[13]

圣训

许多圣训(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纪录)都有提及里巴,法鲁克称“大致上是圣训给出了里巴的定义”[14]

据说穆罕默德在辞朝演说时说道:

安拉禁止你们放高利贷(利息),因此今后的所有利息全部废除。但是,你们的财产归你们所有。你们既不能压迫也不会遭受任何的不公平。安拉已规定,再不会存在任何的利息,阿拔斯·本·阿卜杜·穆台利卜所放高利贷的全部利息从今以后被废除。[参 3]

贾比尔则传述道:

穆罕默德曾经咒骂收受及支付高利贷的人,以及一位记录这笔高利贷的人及两位见证人,说道:“他们都是沆瀣一气。”[参 4]

圣训也贬斥法学家所指的“里巴法德勒”,例子有:

艾布传述:我们曾获得一些高低质量混在一起的椰枣。我们以这种椰枣二升换取质量好的一升。使者说:“你们不可以两升换一升,也不可以两个迪拉姆换一个迪拉姆。”[30]
伊本·欧麦尔传述:小麦换小麦是高利贷,现交及等量则可;大麦换大麦是高利贷,现交及等量则可;枣换枣是高利贷,现交及等量交则可。[31]
艾布·胡莱赖传述:穆圣说:“谁进行连环交易,不是赔累,便致重利。”[32]

艾布·胡莱勒描述了违反里巴禁令的严重性:

艾布·胡莱赖传述:穆圣说:“你们当远离七种丑恶行为。”有人说:“主的使者!都是甚么?”穆圣说:“就是以物配主;玩弄魔术;杀人害命,依理屠杀例外;侵吞孤儿钱财;吞食利息;临阵逃跑;诬陷贞洁无辜的女穆民。”[33]

根据《伊本·马哲圣训集》,先知穆罕默德曾经宣称奉行里巴比起“与自己的母亲乱伦”更糟糕[34]

扎曼提到圣训所述的里巴都是“以销售为背景”(例如椰枣、小麦、金银的易货交易,属于里巴法德勒),“没有提及贷款欠债”[13]。据埃及穆夫提(伊斯兰教法权威)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所说,古兰经及圣训并没有禁止获得各方共识之下的预定回报率[35]

伊斯兰教法

对于里巴是否违反伊斯兰教法而需要惩罚,还是只不过是一种罪孽,穆斯林有不同的意见。汗提到当代的传统学者根据穆罕默德的辞朝演说及萨吉夫部落被警告不要向穆斯林收取利息,从而认为利息违反伊斯兰教法。不过,汗却主张:

鲁霍拉·霍梅尼伊斯兰教令著作《超在问题》当中讲述买卖的章节里并没有禁制利息,但有说明“古兰经的经文及传统上都建议”免息租赁[37]

利息

以禁制里巴的名义禁制利息被指是“伊斯兰经济最重要的目的”[38]巴基斯坦国民议会在2004年的一次扰嚷体现了其对伊斯兰复古主义者的重要性。当时有一位国会议员引述一位埃及伊斯兰学者的法令,指出银行利息并不违背伊斯兰教。一位伊斯兰主义议员在后来回应时提到,自从伊斯兰意识形态委员会颁令任何形式的利息在伊斯兰社会里都是“哈拉姆”(被禁止的)之后,国会议员没有权力否定这个“已经尘埃落定的议题”[参 5]

不过,即使是在支持伊斯兰银行体系的国家,大部分穆斯林国家对收取利息的政策都牵涉到复杂的情况。科威特的民事法第547条提到“借贷不应含有利息,任何附加的利息理应作废而不使原来的借贷协议受损”。可是,该国的商业法又指出“除非得到对方同意,贷方有权在商业贷款当中收取利息”[39]。沙特阿拉伯金融管理局章程的第二章写道:“沙特阿拉伯金融管理局不收取及支付利息,仅在向公众及政府提供服务的时候收取一定的费用,弥补局方的开支。”[39]不过,贸易经济网站称沙特阿拉伯金融管理局有“基准利率”(截至2015年4月为2%)[参 6] 。除了拉希吉银行,沙特阿拉伯的银行都“以利息为本经营”,经伊斯兰历1386年色法尔月22日颁布的M/5号勒令而制定的银行管理法对于利息“只字不提”[39]

里巴与利息

除了显然易见的经文,不少伊斯兰主义及复古主义的学者试图为禁制贷款利息提供理据。伊斯梅尔·奥兹索伊把利息定性为里巴,是“不劳而获、不公平的收入分配”。他认为无论利率的高低、双方是否有默契或共识,利息的支出和收取都是不道德和不公平,因为“虽然利率在一开始就是固定,但在使用贷款的时候无法预计相关业务的表现,不知道会导致盈利还是亏损及盈亏的金额”。奥兹索伊称古兰经的2:275-280可以支撑他的论点,特别是“你们不致亏枉别人,你们也不致受亏枉”[40]

西迪基认为禁制利息可以防止剥削。如果是消费贷款,有财富的人理应帮助没有财富的人,不应收取利息。至于在生产贷款当中,从本金衍生的保证收益是不公平的,企业家与资本家共享利润才是公平的做法[41]

毛杜迪相信收取贷款利息使购买力从消费倾向者转移至投资倾向者,导致生产力和消费力失衡。这样的收入转移提高了生产力,消费力则相对下跌,从而令消费品的价格上升。他认为随著这个过程的重复累积,停滞萧条垄断等经济问题就会浮现,最终形成帝国主义。他指出,通过免息贷款、天课利润分享消弭资本回报可以令生产力和消费力达致平衡,企业家成为重心所在,他们的活动就是收益和薪资的唯一源头,确保他们的社会地位[42]

哈米杜拉认为利息造成不公的原因是这样会令借方负上风险,而贷方则没有风险。伊斯兰教的观点是责任与利益必须并存,否则这样的利益是禁止的[43]

银行利息的准许

虽然大部分的穆斯林及“非穆斯林的伊斯兰世界观察者”都认为伊斯兰教禁止贷款利息[44],但有些穆斯林并不这样认为 。统治者会就“关键的政策议题”向“官方”的乌理玛寻求教令,这些乌理玛的职责就是把统治者的政令合法化(例如埃及总统穆罕默德·安瓦·沙达获得爱资哈尔大伊玛目的教令,裁定有息国债符合伊斯兰教法),所以有些伊斯兰学者认为银行利息是允许的[45]

有不少现代法学家对把当代的银行利息视为里巴提出质疑,包括穆罕默德·阿布都拉希德·里达马哈茂德·沙尔图特赛义德·艾哈迈德·汗、法兹勒·拉赫曼、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优素福·格尔达维[46]

学者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提到早年也有许多法学家质疑利息被视为里巴的观点。伊玛目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认为“从伊斯兰教观点毫无疑问是非法”的只有里巴贾希里亚(当借方无法偿还欠债的时候,欠款每年翻倍)。此外,穆罕默德的主要追随者及最早的伊斯兰法学家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及其他追随者(乌萨马·伊本·宰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宰德·伊本·艾尔盖姆)都认为只有里巴贾希里亚昰非法[47][14]

扎曼反对把里巴定义为“额外或附加,即是指借贷本金以外的附加偿还金额”,他指出:

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形容现代主义者把里巴解读为先知穆罕默德在得到古兰经时麦加社会的借贷习俗。现代主义者认为当时的借贷与当今的银行贷款大相迳庭,情况远比当今严重,那个时候穷困的借款人为了消费而向富有的贷款人借款,贷款人向他们征收高昂的利息[16],导致他们欠下巨额的债务,往往都沦为奴隶。与此相对,当代社会的大部分借贷都是出于商业及投资用途,在充满竞争及受到监管的市场下可以保持低利率[48]。《伊斯兰教及穆斯林世界百科全书》也有类似的论述,说明包括伊斯兰现代主义者在内的伊斯兰经济批评者都认为应该区分里巴与一般的利息,又指“根绝利息是走错了方向和不切实际”,因为利息“对于任何复杂的经济体都是不可或缺”,而且充满竞争的金融市场“限制了利息的征收”,现有的破产法也“保障了借款人免于陷入过往由里巴造成的恐怖现象”[8]

鉴于贷方需要蒙受“机会成本、通胀侵蚀价值及借方违约”的风险,经济学家马哈-哈南·巴拉拉质疑免息贷款并非长久之计[49];伊斯兰学者蒂穆尔·库兰不认为没有利息的经济体系可以实现,指出“至今为止也没有穆斯林国家有真正的无息经济”[16]

法兹勒·拉赫曼等作家提到,利息作为融资的成本,其价格受到借方的需求而影响。如果融资成本(利息)变成零,市场的供给就会变得有限,而需求则无限膨胀[50]。他们又提出合理的经济论点,指出利息可以有效分配资源及发展经济,因此利息不是里巴[51]

法鲁格不认同传统学者及激进份子的主张,他认为古兰经并没有定义里巴,那些被引用来证明利息是里巴的圣训亦并非没有模糊之处。他争论即使大多数的学者都支持利息是里巴的观点,但并没有达成共识[参 7]

法兹勒·拉赫曼·马利克[50]穆罕默德·阿萨德[52]、萨伊德·纳贾尔[53]、赛义德·坦塔维[35]等现代主义学者与传统主义学者的分歧在于他们不认为里巴只是单指不分高低的利息,而是要看它是否造成剥削,因此许多学者对不同形式的利息有不同看法,认为有些是合法,另一些则是非法[54]

埃及伊斯兰慈善部前部长阿卜杜勒·穆奈姆·尼米尔在1989年于《金字塔报》撰文称令借方受到损害的利息算是里巴,因此低利率的银行利息不算是里巴[35]。在1991年5月,埃及穆夫提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颁布多条伊斯兰教令,准许银行利息的通行,因为银行存户难以剥削向他们支付利息的银行,所以银行利息不能被视作里巴[35]

谢赫(伊斯兰领袖)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在1997年8月22日宣布只要资金投资在清真(符合伊斯兰教的原则)用途,银行利息是可以通行的。他说道:“没有甚么伊斯兰或非伊斯兰的银行,我们不要再争论银行利息吧。”[35]

在当代的印巴次大陆里对里巴进行重新解读的现代主义者包括贾法尔沙·普尔瓦拉伊、塔曼纳·伊马迪、拉菲乌拉·谢哈布、阿布沙、阿卜杜勒·加富尔·穆斯林、赛义德·艾哈迈德、阿格达斯·卡兹米、阿卜杜拉·赛义德[35]

法兹勒·拉赫曼把里巴定义为“过高的加额导致本金总额呈倍数上升,以换取固定的还款延期”[55]

替代方式

巴基斯坦总统穆罕默德·齐亚·哈克在1980年代展开打击里巴的运动,以盈亏分配金融工具取缔计息的存款户口。政府又鼓励这些银行以“穆拉巴哈”或“穆沙拉卡”的方式进行金融活动[参 8]

  • 穆拉巴哈是指贷方(通常是银行)以自身的名义购买借方(进口商或商人)的货物,然后加价回售给借方。加价的部分就是利息,但在名义上不叫利息以作规避。贸易融资会用到这种手法,由于银行会取得货物的拥有权,牵涉到货物的买卖,因此银行是通过提供服务和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来获取利润[参 8]
  • 穆沙拉卡是指贷方(通常是银行)与借方或客户进行合作,双方对一个项目或一宗交易享有股本权益,甚至是管理权,双方根据各自的股权瓜分盈亏[参 8]

批评者则指出伊斯兰银行“难以遵照他们自身的规条办事”,并把“利息费用隐藏在其他的收费里”[8]

优点

伊斯兰主义作家明言禁制利息不会导致储蓄崩溃,反而有利于经济的稳定、效率及发展。

西迪基提到利用盈亏共享的方式取代固定利率可以令经济体系更稳定,企业家可以因此而得益。没有利息不会令储蓄崩溃,因为储蓄是收入的一个作用,利息并非储蓄的主要诱因[56]。曼南认为盈亏共享可以促进就业和经济,符合古兰经的精神[57]毛杜迪则认为利息支出不利于生产力[58]

金融中介

为了解决零利息造成投资的需求无限膨胀而供给有限的问题,西迪基等激进份子提出双重“穆达拉巴”作为银行的营运模式。银行在当中扮演合作伙伴,分别与存户及企业定签订穆达拉巴的协议,即是存户向银行贷款,利润和亏损按协议分摊,而银行与企业家亦有这样的协议。这种模式亦可以使用各种固定回报的方式进行(例如穆拉巴哈等)。在实际应用上,穆拉巴哈更受银行欢迎,因为它与计息的金融手法更相似[59]

不过,这种模式令资本家不用承担风险(受到存户的担保),因而备受批评。此外,哈塔卜又指双重穆达拉巴机制在伊斯兰教法当中找不到依据,他称“法基赫(伊斯兰教法学家)都同意共享盈亏的穆达拉巴协议方没有权力把资金转移至第三方牟利”[60]

银行提供活期存款及投资存款两种方式给存户选择。活期存款户口在起初更为普遍,但大部分户口都逐渐转为投资户口,反映存户对银行盈利能力的信心[61]。许多伊斯兰银行在穆斯林国家都能够正常运作,包括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伊朗、苏丹、土耳其及巴林。

自从伊斯兰保险在1977年于苏丹通行之后,至今已在包括马来西亚约旦等国家实行。穆达巴拉保险是用以向不收取利息的存户赔付可能在穆达巴拉协议当中承受的损失。

替代物

由于利息在许多重要的现代经济理论当中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伊斯兰经济模式需要有取代利息的变量及参数。有人提出托宾Q法可以取代利息[参 9]

注脚

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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