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厅(日语:警察庁/けいさつちょう Keisatsu chō */?),简称察厅(サッチョウ),是日本的行政机关,隶属于国家公安委员会之下,为“特别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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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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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厅 | |
警察庁(日语) | |
机构概要 | |
成立时间 | 1954年(昭和29年)7月1日 |
前身机构 | 国家地方警察本部 |
机构类型 | 执法机构、特别机关[*] |
机构驻地 | 〒100-8974 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2-1-2 35°40′31.9″N 139°45′4.6″E |
雇员数目 | 7,797人 (警察厅职员员额) (其中警察官2,149人) 2016年度(平成28年度) |
年度预算额 | 2,409亿6,298万日圆 (警察厅最初预算) 2013年度(平成25年度) |
机构首长 | 警察厅长官:松本光弘 警察厅次长:中村格(警视监) |
上级机构 | 国家公安委员会 |
网站 | www |
影像资料 | |
警察厅所在的中央合同厅舍第2号馆 |
作为日本警察的顶点,负责警察制度的企划立案、公共安全及警察的运作,掌控日本警察的态势、整备、犯罪鉴识及犯罪统计等事务指挥,监督各都道府县警察(包括辖区为东京都的警视厅)。
沿革
- 1874年(明治7年)1月9日:内务省设置警保寮。警察制度开始中央集权化。
- 1876年(明治9年)4月17日:内务省警保寮废止,改设内务省警保局。
- 1877年(明治10年)1月11日:内务省警保局废止,改设内务省警视局。
- 1881年(明治14年)1月14日:内务省警视局废止,再设内务省警保局。
- 1947年(昭和22年)12月17日:旧警察法(昭和22年法律第196号)颁布。
- 1947年(昭和22年)12月31日:GHQ下令废除内务省,警保局随之废除。
- 1948年(昭和23年)1月1日:设置内事局,旧内务省警保局为内事局第一局。
- 1948年(昭和23年)3月7日:旧警察法施行,废除内事局。旧内事局第一局改设国家地方警察本部。警察制度成为国家地方警察与自治体警察(市町村警察)的双体制。
- 1954年(昭和29年)6月8日:新警察法(现行警察法)颁布。
- 1954年(昭和29年)7月1日:警察法施行。成立警察厅(1官房4部17课)与都道府县警察,警察机构一体化。
- 1957年(昭和32年)6月1日:依据国家行政组织法修正条文(昭和32年6月1日法律第159号),警察厅从原来的四部改为四局。
组织
警察厅由内部部局(长官官房、5局(2部))、附属机关、地方机关组成。不同于都道府县警察,都道府县警察是由各都道府县知事所辖之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管理的警察厅组织,警察厅则是负责警察公务上的监察、指导等(管区警察局)。此外,警视正以上阶级是拥有国家公务员身分的地方警务官,而国家公安委员会拥有都道府县警察本部长等的任免权。
地方警务官制度建立以前,国家公安委员会决定的人事调动须经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同意,但历史上未发生过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否决的状况[1]。因此人事调动也都由警察厅公布[2]。
警察厅首长为警察厅长官,由国家公安委员会经首相承认任免之。警察厅长官是全日本警察职员中最高之职位之警察官,也是《警察法》第62条规定之唯一阶级制度之外警察官。警察法第34条规定“长官为警察官,警察厅次长、官房长、局长(情报通信局长除外)及部长、管区警察局长等其他政令所定之职位皆为警察官身分,皇宫警察本部长为皇宫护卫官”。
警察厅另设警察厅次长1人,阶级为警视监。厅长公务外出时,职务由次长代理。
警察厅长官服从国家公安委员会的管理,负责总理警察厅厅务、任命职员与监督其服务、指挥监督都道府县警察。
警察厅另设警察厅次长1人,阶级为警视监。协助长官整顿厅务与监督各部局及机关事务。
警察厅的内部部局如下[4],位在中央合同厅舍第2号馆的2楼与16-20楼。
- 长官官房
- 生活安全局
- 生活安全企划课 - 生活安全综合研究官、犯罪抑止对策室
- 地域课 - 铁道警察管理室
- 少年课 - 儿童色情对策官、少年问题综合研究官、少年保护对策室
- 保安课 - 风俗环境对策室
- 情报技术犯罪对策课 - 官民合作推进官、情报技术犯罪捜查指导室
- 生活经济对策管理官 - 智慧财产权保护对策官
- 刑事局
- 交通局
- 交通企画课 - 交通综合研究官、高度道路交通政策综合研究官、交通安全企划官、高速道路管理室
- 交通指导课 - 交通事故事件捜查指导室
- 交通规制课 - 交通管制技术室
- 驾驶执照课 - 高龄驾驶者等支援室
- 警备局
- 情报通信局
- 情报通信企划课 - 情报通信综合研究官、通信运用室
- 情报管理课 - 情报化战略综合研究官、情报处理中心
- 通信设施课
- 情报技术解析课 - 解析技术评价分析官、高度情报技术解析中心、网路恐怖主义对策技术室(通称“网路部队中心”)、恶意软体解析中心(由恶意软体解析官20人组成)
7局2部制。都道府县警察非警察厅的地方机关,而是各都道府县的警察行政机关。
都与道不属管区警察局管辖,其警察通信事务由以下组织负责。(警察法第33条)
- 东京都警察情报通信部(东京都千代田区)
- 情报通信调查官
- 通信庶务课
- 机动通信第一课
- 机动通信第二课
- 通信设施课
- 情报技术解析课
- 多摩通信支部
- 北海道警察情报通信部(札幌市中央区北2条西7丁目)
连结警视厅、北海道警察本部、方面本部、警察署、交番、驻在所,以电话、无线电、通信指令系统、卫星影像、影像系统、情报管理系统等各种情报通讯系统打造的机关,也在技术上支援犯罪取缔。职员非警察官。部长为技官。
设于各管区警察局及都、道警察情报通信部、府县情报通信部、各方面情报通信部。职责为前往现场等确保警察执行勤务时通讯畅通,也负责警察通讯设施的临时设置、运用、警察官技术指导等。长官为机动通信课长(都警察则为机动通信第一课长),由情报通信部长任命。主要出勤场合包含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是飞机失事等大规模事故、大型会议警备、诱拐等重大事件等等。
业务委托机关
警察厅之职员
警察厅之职员大致分为警察官与一般职员,警察官可分为
- 国家公务员综合职试验(旧国家公务员I种试验)(法律、经济、行政)合格的特考组警察官(警察厅长官与警视总监皆为特考组警察官出身)
- 国家公务员一般职试验(旧国家公务员II种试验)(行政)合格经本厅采用的警察厅采用警察官(也称准特考组)
- 都道府县警察借调的警察官(警视、警部)
- 其它省厅借调的警察官
等。全员皆属于官僚,没有一般警察的勤务。
一般职员可分为
- 国家公务员综合职试验(旧国家公务员I种试验)(理工系)合格经本厅采用的情报通信特考组技官
- 国家公务员一般职试验(旧国家公务员II种试验)(理工系)合格经管区采用的情报通信技官
- 国家公务员一般职试验(旧国家公务员II种、III种)(行政系)合格经管区采用的事务官
- 其他国家公务员试验合格的事务官、技官
- 其它省厅借调的事务官、技官
等。
其它省厅借调的雇员在转入警察厅时可能会转为警察官或警察厅事务官、技官。
都道府县警察的警察官中,阶级在警视正(职阶依警察本部规模而异,一般为部长或课长)以上的警察官,依警察法第55条,属于国家公务员。此类警察官称为地方警务官。
阶级
参考文献
相关条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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