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银行(日语:普通銀行/ふつうぎんこう)是日本银行法上的“银行”(同法2条1项)。即该法4条1项定义之获得内阁总理大臣执照的银行业者。定义上包含取得银行牌照的外国银行,但在法令上也有未包含的情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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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中单称“银行”,但在银行法与该法命令以外之法令,“银行”原则上(非银行法上的银行)包含长期信用银行(长期信用银行法18条),因此用“普通银行”来指称银行法上的银行(更生特例法2条1项1号、合并转换法2条1项1号、振替法262条3项等)。
普通银行经营以下业务,且不能经营其他业务。
- 银行业
- 受理存款、定存或互助会款
- 资金贷款或商业票据
- 票据交易
- 附随业务 : 银行业的附随业务。
- 债务保证或单据承销
- 有价证券(第5点规定对象与短期社债等除外)买卖(有价证券相关衍生品交易除外)或有价证券相关衍生品交易(限投资或书面代理)。
- 有价证券贷款
- 国债、地方债、政府保证债(以下通称“政府债券”)的有价证券发行(卖出目的除外)或政府债券发行业务
- 金钱请求权之取得或转让
- 某些作为指定金钱请求权之标的资产之证券化商品承销(卖出目的除外)或相关的有价证券发行
- 短期社债等取得或转让
- 有价证券私募业务
- 地方债或社债等其他债券发行或管理委托业务
- 其他金融业者(外国银行除外)业务(第11点除外)代理或仲介(限定银行法施行规则13条所规定之事项)
- 外国银行业务代理或仲介
- 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公司等资金储蓄外的其他资金相关业务
- 有价证券、贵金属外的其他物品保管
- 产业转移
- 货币兑换
-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有价证券相关衍生品交易除外)(第5点规定对象除外)
-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有价证券相关衍生品交易除外)仲介、代理
- 利息、货币价格、商品价格、碳排放价格以外的期货和远期合约、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排放权衍生品交易(第19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第5点与第16点业务除外)
-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仲介、代理(第17点业务与利用上市商品组成产品之商品市场的部分店头商品衍生品交易仲介、代理除外。)
- 有价证券相关店头衍生品交易(与有价证券相关店头衍生品交易相关之有价证券在第5点规定与短期社债等以外的情况时,仅限于差价合约交易。第21点相同)(第2点之业务除外)
- 有价证券相关店头衍生品交易仲介、代理
- 机械类以外物件的融资租赁业务
- 第22点业务的代理或仲介
- 其他业务
- 投资谘询业务
- 其他证券相关业务(附随业务除外)
- 自愿信托相关业务
- 碳排放权取得或转让等契约签订或其仲介、代理业务(附随业务除外)
日本的普通银行分为以下类型。
另外,株式会社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与长期信用银行虽与普通银行是一样的股份公司形态,但由于根据法不同,不属于普通银行。
- 国立银行 → 明治时代初期依国立银行条例设置。日本银行设立后转为普通银行。
- 储蓄银行 → 贮蓄银行废止后转为普通银行。
- 相互银行 → 相互银行法废止后转为普通银行。
- 外汇银行 - 东京银行(现三菱东京UFJ银行)是唯一的外汇银行,在与普通银行三菱银行合并后消灭,外汇银行法也已废除。
- 长期信用银行 → 长期信用银行法在内的制度虽仍存在,但全都与都市银行合并或转为普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