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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ling stolen goods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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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
of
Goods
Act),買贓者得到該物時並不合法,因此原物主可以透過訴訟,不必付出代價,合法地向贓物買家取回該物件,但是必須証明其為贓物,所謂「捉賊在贓,捉姦在床」。 在香港,「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
)」一經定罪,可處14年監禁。 處理贓物罪
1969年盜竊罪法令(北愛爾蘭)
deception)的罪行。 本條訂立偽造帳目(false accounting)的罪行。 本條訂立勒索罪(blackmail)。 本條訂立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
)。 盜竊罪法令 (英國) The citation of this Act by this short title is authorised
马克·达根之死
trade),但被家人和朋友否认。家人们表示针对达根的指控“子虚乌有”,达根“不是黑帮成员,没有前科”。然而达根曾因持有大麻和销赃(英语:
handling
stolen
goods
)被判刑。他的未婚妻表示他曾归所盗窃的财务。 伦敦警察厅的警察于英国标准时间2011年8月4日晚6点15分截停了载有达根的私人出租车。车辆被截停的地方无监控摄像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