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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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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领地法院
美国联邦领地法院(英語:
United
States
Territorial
Court
)是美国国会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的“领地条款”而在美国领地上所设立的联邦法庭。 大多数的美国联邦领地法院已经被撤销,因为这些领地已经建制为州或被归还主权。目前还在运营的美国联邦领地法院还有三个:关岛地区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英語: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普通初审法院,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都是向此类法院提交的,包括涉及普通法、衡平法和海事法三类。 每一个联邦地区法院都有一个相应的联邦破产法院(英语: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每一个联邦司法管辖区(英语:United
美國破產法
破产的税务影响则在《美国法典》第二十六編(税法)條文中,而破产法院的设立和其管辖权在美国法典第二十八編(司法程序)條文中。 破产案件需要在美國破產法院(英语: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立案,破产法院是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下属法院,破产案件的程序受联邦法管辖。法院也时常运用州法来确定破产会如何影响债务人的
美國稅務法院
美國稅務法院(
United
States
Tax
Court
、判例引註: TC;美國聯邦稅務法院;美國稅務法庭)是美國國會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設立的聯邦審判法院(英语:trial
court
),其中第8項規定(部分)國會有權「組成次於最高法院之專門法院」。稅務法院專門審理美國所得稅的案件糾紛,通常在
关岛地区法院
not limited to, the diversity jurisdiction provided for in 1332 of title 28,
United
States
Code, and that of a
bankruptc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