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四条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了美國各州的责任、新州的加入,以及联邦和各州的相应权限。其中还包括有劳役逃犯条款(英语:Fugitive Slave Clause),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蓄奴州的黑奴在逃往自由州后就自动成为了自由公民。而旨在废除奴隶制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于1865年1
平等保護條款平等保护条款(英語:Equal Protection Clause),是美国法律术语,它保障了所有人民在法律之前均可得到同等的对待。这个条款来自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保障每名美国公民不被各州的州政府剥夺依法律享有的公民权利,以確保永久廢除奴隸制。此條款在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後,被應用於各
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各州“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这个“其他人口”就是指奴隶。又如第四条第二款第3节中的劳役逃犯条款(英语:Fugitive Slave Clause)规定:“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第一条第九款还规定国会
美国制宪会议这期间达成的一项最终写入宪法的重要改变,是南、北方州代表最终同意授权国会,从1808年起中止大西洋奴隶贸易;另一项就是北方州同意强化逃奴条款(英语:Fugitive Slave Clause),以此换取南方州同意联邦政府将来要对国际间包括奴隶在内的任何贸易征税或通过相应法案时,国会两院均只需多数通过即可,而非三分之二
美国宪法第一条Bail Clause) 追溯 引渡(英语:Extradition Clause) 信仰自由(英语:Free Exercise Clause) 言论自由 逃亡奴隶(英语:Fugitive Slave Clause) 充分信任和尊重(英语: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 公共福利(英语:Ta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