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逃亡奴隸fugitive slaves,或稱runaway slaves)是指未經奴隸主允許便擅自離開的奴隸。一般來説,他們的目的地會是立法禁止蓄奴的州或領地(包括加拿大及墨西哥)。1850年逃亡奴隸法案(英语:Fugitive Slave Act of 1850)的通過加強了逃亡奴隸及其援助者的懲罰。大約有100
1850年妥协案htm(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http://www.enotes.com/compromise-1850-fugitive-slave-law-reference/compromise-1850-fugitive-slave-law(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https://web.archive
1850年逃奴追缉法逃奴追缉法(Fugitive Slave Act)是美国国会於1850年9月18日通過的一項法案,是1850年妥协案的一部分。 該法令规定,政府應制定法律帮助奴隶主捉拿逃亡的奴隶,黑人奴隶即使从蓄奴州逃到自由州也不能成为自由公民;各地法院都應支持捕捉和送还奴隶。自由州的官员和公民發現逃亡的黑奴後應該將黑奴送還給奴隸主。
奧斯坦德宣言將阻止它吞併古巴,並為古巴獨立掃清障礙。 為了保全國家完整避免分裂,美國國會通過了1850年妥協案,當中包括制定更為嚴苛的緝捕逃奴法律(即1850年逃奴法案(英语:Fugitive Slave Act of 1850)),要求自由州的官員和公民必須合作,把被捕的逃奴歸還給奴隸主。 腳注 Hershey
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英語:Kansas-Nebraska Act,10 Stat. 277),是1854年由美國民主黨參議員斯蒂芬·道格拉斯提起的法案,開放新加入的堪薩斯州以及內布拉斯加州這兩個州,由當地居民自由選擇是否允許蓄奴。儘管引致巨大批評聲浪,此法案依然通過,釀成了堪薩斯流血事件,並最後導致南北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