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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落马洲车祸,是一宗发生于2009年1月23日农历年廿八在香港新界落马洲发生的严重交通意外。事件涉及一辆货车与一辆新界的士迎头相撞,造成的士上6人当场死亡。
当日上午,5名扎铁工人于落马洲一起乘坐新界的士,前往惩教署辖下的罗湖惩教所建筑地盘上班。7时10分,当的士驶至青山公路洲头段时,一辆反方向行驶的16吨货车疑因左摇右摆并越过对面行车线,与的士迎头相撞,之后货车并没有减速,再骑上的士车顶,压毁的士,然后推行的士约50米,的士撞及铁栏铲上行人路掉头停下;货车则撞到大树后向左翻侧。
消防员到场后,须将的士车顶爆破,救出的士司机及车内5名乘客的遗体,受轻伤的货车司机则自行爬出车外,于接受酒精测试时验出体内酒精含量超标,警方以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及醉酒驾驶的罪名,把他拘捕。
时任行政长官曾荫权、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职工盟立法会议员李卓人等到场视察及慰问死者家属(因当中遇难者为职工盟扎铁团结工会理事),有家属激动下跪要求曾荫权严惩醉酒司机,政府则考虑修例增加酒后驾驶的刑罚。
2009年2月23日,41岁的货车司机罗少权在粉岭裁判法院提堂,被控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案情透露被告在车祸后即场进行的酒精呼气测试达93度,比法定限制的22度超出4倍。其后于医院接受血液酒精测试时则达到153度,较法定限制的50度超标约3倍。被告获准以5万元继续保释[1]。其后控方改为控以六项误杀罪,另加六项交替性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控罪,以显示案件的严重性。
2009年12月3日,罗少权在香港高等法院承认6项误杀罪名,判囚6年,驾驶执照被吊销,刑满后可以再考牌[2]。案中死者家属对判决感到不满。法官韦毅志表示根据死亡人数按比例加长刑期并不合理,法庭主要考虑被告行为的卤莽程度,而他亦指出就本案的案情而言,以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或误杀罪来量刑并没有分别[3][4]。
律政司不满原判刑期过轻,提出上诉,要求加刑[5]。2011年1月12日,上诉法院拒绝律政司对被告的加刑要求,即维持监禁6年,但定下8年停牌期[6]。上诉庭副庭长司徒敬法官推翻原审法官认为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或误杀罪的量刑准则相同的说法,并指出本案的合理监禁年期应为9年,但由于原审法官曾向被告表示以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或误杀罪来量刑并没有分别,而主控官也没有更正,被告在受到误导的情况下才承认误杀罪,如果加刑则对被告与其家属不公平,所以维持监禁6年的判刑。[7]
而及后于2011道路交通条例的修正案(2011年第24号第6条)中,法院被赋予了可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者终身停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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