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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加拿大法令》(英语:Canada Act 1982;法语:Loi de 1982 sur le Canada;1982 c. 11)是英国国会的一项法令,也是构成加拿大宪法的成文法则之一。它是应加拿大上议院及下议院的要求制定的,旨在将加拿大宪法本国化,结束英国国会修改加拿大宪法的权力。该法令还正式终结了《1931年西敏法规》中关于加拿大的“请求和同意”条文,根据这些条文,英国国会曾有权根据加拿大方面的要求通过适用于加拿大的法律。
国会法令 | |
英国国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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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本法令旨在将加拿大上议院及下议院的请求付诸执行。(英语:An Act to give effect to a request by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Commons of Canada.;法语: Loi donnant suite à une demande du Sénat et de la Chambre des communes du Canada.) |
引称 | 1982 c. 11 |
适用地域 | 加拿大[a] |
日期 | |
御准 | 1982年3月29日 |
生效 | 1982年4月17日 |
其他法例 | |
相关法例 | 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 |
现状:已施行 | |
原始文本 | |
修订后法规文本 |
该法令的附表B是《1982年宪法法令》的文本,以加拿大的两种官方语言(即英语及法语)。由于官方双语制的要求,加拿大法令本身的主体也在该法令的附表A中以法语译出。该法令由第3条申明,该法令法文版“在加拿大与英文版具有同等权威”。[1]
加拿大作为独立省份联盟的现代政治历史始于《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在加拿大正式称为《1867年宪法法令》)。[2]该法令将加拿大省(现为安大略省及魁北克省)与诺华斯高沙省及纽宾士域省合并为大英帝国内的自治领。[2]加拿大采用了西敏制的政府及加拿大国会。加拿大总督在加拿大领土上代行英国君主的宪法职责。每个省都采用了类似的安排。
尽管有这样的自治权,英国仍然有权为加拿大立法,因此加拿大在法律上仍然是一个自治的英国自治领。《1931年西敏法规》限制了英国国会为加拿大立法的权力,只有在自治领要求且同意时才适用帝国法例。[3]这使加拿大成为了一个法律上的主权国家。英国国会亦通过了 《1949年英属北美(第2号)法令》,赋予加拿大国会极大的宪法修订权力。[4]
但是,根据当时加拿大的协议,根据西敏法规第7(1)条,英国国会还保留了修订加拿大主要宪制法规(即《英属北美法令》)的权力。[5][6][7]实际上,英国国会须通过法令才能对加拿大宪法进行某些修订。[8]加拿大宪法本国化的延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并没有就所有省份,特别是魁北克省,都可以接受的修宪方式达成一致。[9]
《1982年加拿大法令》是英国国会应加拿大上议院及下议院之请求而通过的,终止了英国修订加拿大宪法的权力并将该权力移交予加拿大联邦及省政府。[10][11]在与省政府进行了毫无希望的谈判后,总理皮耶·杜鲁多宣布联邦政府将单方面由英国收回宪法修宪权。缅尼吐巴省、纽芬兰省及魁北克省的回应是向省级上诉法院提出诉讼,质疑联邦政府向英国寻求单方面修订的权力。1981年9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关于修订宪法的决议的转介》(Reference Re Resolution to amend the Constitution)中裁定省级同意在法律上没有必要,但在没有实质性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将违反长期以来的宪制惯例。[12]皮耶·杜鲁多通过在第一部长会议期间的讨论及1981年11月其他微小的变化,同意增加一项限制适用《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13]的但书条款(notwithstanding clause),从而成功说服十分之九的省份同意加拿大宪法本国化。 [14]
在英国,44名国会议员投票反对该法令,其中包括24名保守党议员及16名工党议员,理由是担心加拿大过去对魁北克及原住民的亏待(庄·克里田在他的回忆录中直截了当地对此表示沮丧)[15];总体而言,英国政府几乎没有反对通过该法令。[16]然而,对戴卓尔夫人政府文件之新研究表明,英国对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纳入《加拿大法令》表示严重关切。这种担忧部分源于英国由省级行动者处收到的抗议信,但也因为《宪章》破坏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在此之前,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一直是所有实行西敏制的政府的核心特征。[17]
透过《1982年加拿大法令》第2条,英国停止了对加拿大宪法的修订。[18]现今加拿大修宪须根据《1982年宪法法令》第V部规定的各种修订程序。
《1982年加拿大法令》于3月29日在英国伦敦获得御准,但并未立即全面生效,直至4月17日由加拿大女皇伊利沙伯二世在渥太华国会山庄宣布生效。该法令的公布标志著历届政府为将宪法本国化而经历的漫长过程及努力的结束。该法令的公布使新的修订方式生效,终止了英国国会在加拿大法律中的所有角色,并实施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19][20]
君主在加拿大的宪制权力及职分不受该法令的影响。[21]然而,加拿大自此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拥有完全的主权,英皇作为加拿大君主的职分与英皇作为英国君主或任何其他英联邦王国君主的职分是分开的。[22]与其他英联邦王国一样,加拿大维持以英皇为虚位的国家元首,与英国共戴一君。各英联邦王国的君主职分虽不同,但法律上并不被视为不同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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