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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波斯宪法是波斯立宪革命后波斯的首部宪法,由伊斯梅尔·蒙塔兹撰写[1]。宪法分为五章,当中许多条文经过长年累月而生成。穆罕默德·摩萨台在1953年被推翻后,宪法被大幅度修改。
1906年的选举法建立了议会和参议会的选举办法,也形成了宪法的根基。
在1906年8月5日皇室公告之下,穆扎法尔丁·沙“为了波斯人民的和平和安宁”而设计了这部宪法,穆罕默德·阿里·沙则协助制定了第四和第五节的内容。
1906年9月9日的选举法制定了议会选举的条例。在这个部分的第三条列明妇女、外国人、25岁以下、“声名狼藉者”、具有刑事犯罪纪录及在役的军事人员没有投票权[2]。
第四条说明参选者必须完全懂得波斯语,并“必须是具备伊朗血统的伊朗国民”、“是本地的知名人物”、“不是政府官员”、年龄介乎30岁至70岁,“对国家事务有见解”[3]。
第七条则指出“每位选民持有一票”[4]。
在1906年12月30日写入宪法的基本法则订立了议会的架构和角色,确立了两院制,第一条称伊朗伊斯兰会议是“因公义”而建立。第43条则称“参议院应另组成。”[5]。
1907年的增补基本法律阐释了特权和政府管治方式。
增补基本法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确立了伊斯兰教是波斯的国教,并具体说明国家的所有法律都必须得到什叶派教士所组成的委员会批准。巴列维王朝往往忽视了这两条法律,引起了教士和信徒的愤怒和起事。该两条法律的全文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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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值的注意的是,条文只说法律不得违抗伊斯兰教,而不是必须是伊斯兰法律,两者有很大的分别。
第七条列明宪法不得终止。第九条赋予“所有个人(包括第六条所指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家园及名誉应得到保障”[7]。第15条至第17条进一步保障了地主的安全。
第71条指出“如果用以平息公众疑虑的司法裁决属于教法之内,便需要由符合资格的穆智台哈德作出裁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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