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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存在於各級的行政區劃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自治行政区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称自治地方)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种,常见于多民族、领土广袤、或者高度权力下放的国家,属于地方分权的概念。世界上很多国家依据其政治制度,不同程度地在全境、局部地区实行自治行政区制度,如少数民族聚居地、边疆地区等。在提升这些地方在政治上的自主权之外,同时也有降低分离主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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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行政区可以是第一级地方政权,也可做为基层政权存在,例如自治区、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市、自治县等。现代国家的属地也是自治行政区的一种,具备高度自治的权力,并发展为有别于母国的政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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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138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地方自治的行政区,通常是指县级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而民族乡并不属于自治地方,而是作为少数民族聚居的一般地方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设的特别行政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区域,与自治区等相似但并不等同。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以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2]。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通过解释基本法的方式为香港解决政治争议以及法律争议事务,但也同时引起争议[3]。
自1949年以来,海峡两岸处于事实上的分治状态。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叶剑英在叶九条中首次明确提出设立台湾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1993年8月发表的《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提出“一国两制”台湾方案。
根据该方案,中国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台湾特别行政区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也不同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比如后者没有自己的军队。
具体而言,台湾特别行政区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等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有自己的军队,中央政府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4][5]
在经历1970年代的民主转型期后,基于部分地区在政治与文化上的独立性,西班牙将全国划分为数个自治区,实行高度的地方自治及行政自主。部份自治区常将其地方语言与西班牙语并列为官方语言,如拥有自己语言与文化的巴斯克、加泰罗尼亚和加利西亚。
俄罗斯、乌克兰、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和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区设有自治共和国,如图瓦共和国、车臣共和国、克里米亚共和国等[6]。
奥匈帝国由奥地利帝国和匈牙利王国组成,匈牙利王国在帝国领地以外,拥有自己的议会、政府和政党,国王与奥地利皇帝为同一人。奥匈帝国内人口种族众多,奥地利及匈牙利境内也各有自治王国/公国(如帝国领地中的波希米亚王国、加利西亚和洛多梅里亚王国及匈牙利王国内的克罗地亚-斯拉沃尼亚王国,经1868年克罗地亚匈牙利妥协协议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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