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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公要港部是台湾日治时期于1901年7月2日将澎湖马公港定为“要港”而设置的军事管理机构,隶属于第三海军区,于1941年11月20日改编为马公警备府,1943年4月1日再改编为高雄警备府[1]。
关于马公要港部设置的缘由,主要是过去历史上澎湖对于台湾岛有著相当重要的地位,几乎大多数打算进攻台湾的势力,都会先以澎湖作为基地,但日治时期初期的澎湖仅靠一条电缆与台湾本岛联络,一旦有状况只能自行应付,而当时澎湖一带只有几座清朝留下来的炮台、少数守备兵与一队水雷铺设队,遂打算设置要港部以强化澎湖的防御能力[1]。后来日本政府在明治三十四年(1901年)7月2日以敕令第百四十号裁定可以澎湖岛马公为要港,定其境域,设置要港部,而首任要港部司令官上村正之丞即于两天后(7月4日)上任[1]。要港部之职掌主要是负责该要港的防御及附近海岸、海面的警备,兼管军需品之配给、舰船兵器的小修理[1]。在司令官之下,主要的职员尚有参谋长、参谋、副官、知港事、机关长、工场主管(1908年置)、军医长、主计长[1]。刚开始马公要港部隶属第三海军区(佐世保镇守府),但亦受到台湾总督的监督[1]。
明治三十六年(1903年)9月14日派驻第19水雷艇队,隶属马公要港部,同年11月10日,改制为马公要港部司令官承海军大臣之命,关于周遭海域之警备不受镇守府司令长官的监督[1]。明治三十九年(1906年)11月22日,废止水雷敷设队。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6月30日,要港部设置修理工场,由工场主管掌理[1]。大正二年(1913年)设置守备队,六年后(1919年)的8月22日,马公要港部的业务不再受到台湾总督的监督,再过四年(1923年)的4月1日实施新的要港部令[1]。
新的要港部令实施后,马公要港部底下设置有港务部、工作部与病院,而司令官直隶于日本天皇,承海军大臣之命,司令官之幕僚有参谋长、参谋、副官、机关长、军医长、主计长、法务长,各部与病院置有部长与病院长等职[1]。后来于昭和三年(1928年)3月29日又增设“经理部”,八年后(1936年)的6月26日又增设“军需部”与“建筑部”[1]。
昭和十六年(1941年)11月20日马公要港部改为马公警备府,昭和十八年(1943年)4月1日再改编为高雄警备府,警备府各部改隶为高雄警备府各部分支机构,马公一地改置特别根据地队,自此宣告日本海军在台的指挥中枢从澎湖马公移动到高雄左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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