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足球本地球员(英语:Local players)是在香港足球总会定义下的一种球员类型,与外地球员(英语:Foreign players;俗称“外援”,来自中国大陆的球员亦会被称为“国援”或“内援”)相对。

应用

香港足球总会对本地球员及非本地球员的定义,适用于所有由香港足球总会举办的赛事,如香港甲组足球联赛[1]

当香港球会参与亚洲足球协会举办的球会赛事时,如亚洲联赛冠军杯亚洲足协杯等,不会使用香港足球总会的定义来定义外援,而是有另外一套由亚洲足球协会自行订立的规则。[2][3]而球员是否具有代表香港足球代表队参加国际赛的资格,则是根据国际足协球员代表资格规则英语FIFA eligibility rules,因此会有球员在香港赛事中可注册为本土球员,但未取得于国际赛事代表香港队上阵的资格,或者须于亚洲球会赛事中注册为外援的情况。

定义

本地球员

2017年7月前,香港足球总会对于本地球员的定义,乃记录于《香港足球总会规例》(英语:Association Rules of the Hong Kong Football Association Ltd.)的第15条。[4][5]该段对本地球员的定义如下:[注 1]

  1. 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人士;
  2. 任何纯粹为华人血统或带有华人血统并曾在任何时间至少连续2年通常居于香港的人。[注 2]

    任何持有中国护照[注 3]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且已通常居港连续2年的华人,应提供通常居港的连续2年内,每年没有离开香港多于90日的证明。;
  3. 任何持有中国国籍[注 4]而亲身父亲、或亲身母亲、或亲身祖父或外祖父、或亲身祖母或外祖母出生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疆域以内的球员;
  4. 任何已通常居港连续7年的人士,而该球员应提供通常居港的连续7年内,每年没有离开香港多于182日的证明;
  5. 任何根据第115章《入境条例》1997年版[注 5],被香港入境事务处定义为拥有香港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6. 曾经在国际足协亚洲足协正式赛事代表香港参赛,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及根据国际足协及亚洲足协的判定,可代表香港参赛的香港居民;
  7. 任何来自中国大陆单程证[注 6]到香港的华人[注 7]

在2017年7月,新的《香港足球总会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附件II将本地球员重新定义为合资格代表香港足球代表队出赛者,但在2017年6月30日或之前已经注册为本地球员者可以豁免。[6]这使得原本非中国籍的球员,除了连续居港7年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外,还要放弃原有国籍,加入中国籍及领取香港特区护照才能注册为本地球员。

外地球员

任何不符合本地球员定义的人士,即属外地球员。

争议

史毕斯事件

香港出生、具有美国纽西兰国籍的球员史毕斯(Shay Spitz)于2012年9月加盟香港球会杰志。由于在香港出生的关系,因此可以本地球员身份于香港足球总会的赛事中注册。根据《入境条例》,史毕斯在香港从事职业球员须申请工作证,但杰志会方并未为史毕斯申请工作证。[7]事后香港足球总会决定不处分杰志,唯足总主席梁孔德表示有关条例过时,而且有灰色地带,有需要重新审视。[8]

注解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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