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区组织协会,简称社协(英语:Society for Community Organization)是香港一个注册非牟利志愿社会服务团体,始创于1972年[1],致力推动公民权利教育及提供专业社会福利服务[2]。
成立时间 | 197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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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香港慈善机构 |
地址 | |
目标 | 倡导扶贫和发展民权 |
口号 | 与弱势并肩,为公义行动! |
网站 | http://www.soco.org.hk |
服务对象
社协主要服务的对象包括:笼屋及板间房居民、公屋困难户、失业人士、在职老人、露宿者、新移民家庭、遇到医疗事故的病人及死者家属、以至近年在内地遇事的香港居民等。
成立背景
六、七十年代期间,香港社会刚属起步阶段,政府在民生各方面皆未有制订长远政策,社会问题频生。不少社会问题及事件也是通过集市民团结力量来达到改善;单是社协已组织过百次的行动,协助居民争取其应有权益。然而,争取行动多属事件性介入,缺乏深层的意识培育,公民意识薄弱。[1]
及至八十年代,随着政府政策不断改善和确立,社协意识到若要提升居民的公民意识,建立公民社会,引进民权教育方为长远抗争之良策。再者,由于早年已预期九七回归对香港社会造成具大冲击,惟香港公民权益推广工作却甚为落后,为着在过渡期前造好准备工作,推动人权的保障,期望在法律制度、政府施政,以及公民在日常生活各方面的人权均得以被确认、尊重和诺实。[1]
董事局成员
主席
副主席
- 郭凯仪博士
财政
- 梁祖彬教授, MH, JP
秘书
董事
- 彭慧深女士
笼屋及私人楼宇工作计划
笼屋及私人楼宇工作计划通过政策倡议、社区支持和创新设计,致力于改善笼屋、板间房及㓥房住户的居住条件。首先,推动增建公屋、设立租金津贴、兴建过渡性房屋等政策,以减少轮候时间、降低租金负担,并保障基层住户的居住权益。其次,通过社区外展、街头谘询站等方式,为住户提供在房屋、就业、经济支援及福利上的即时援助,并培训居民领袖,提升基层租户的权益意识和社会参与。喜家社区房屋计划则为等待公屋的基层家庭提供可负担的过渡性社会房屋,为政府未来的政策提供参考。[3]“企理家居”计划通过创新设计,改善住户特别是儿童的居住环境,提升家庭的生活质素。[4]这些措施共同构建了一个支持网络,旨在长远提升基层家庭的生活条件。改进政策
儿童权利工作计划
儿童权利工作计划旨在改善贫穷儿童的发展环境和权益保障。通过组织贫困儿童共同倡议,推动政府制定专门的儿童发展政策,包括设立独立法定儿童专员,以改进教育、房屋、福利及健康等方面的政策,确保儿童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社协定期研究儿童需求,每年发布儿童专员报告,为政府工作评分并选出十大儿童关注事项,敦促政府改进。[5]社协外展探访贫穷儿童,成立儿童权利关注会,现有约三千名会员,每年选举儿童权利大使,并培训儿童领袖,组织儿童大会及政策关注组,让儿童代表发声。此外,社协还参与儿童事务委员会的联盟,与多个团体共同争取儿童权益。
社协设立儿童启蒙天使计划通过义工一对一帮助贫穷儿童,提升他们的学习能力和社会适应力。社区学习中心为贫困儿童提供免费学习班和学习用品,并由百馀名义工支持。[6]全方位支援扶贫中心则提供持续的脱贫服务,涵盖家长就业支援和儿童课后辅导,并通过各类学习活动,扩阔儿童的眼界及技能,现已服务过万人。
长者权利工作
社协通过倡议政策改进和提供实际支持,致力于改善基层长者的生活和权益保障。组织基层长者劳工及贫穷长者,推动长者友善劳工政策和全港性的三方供款退休保障制度,并关注长者照顾者和慢性病患长者的需求。社协还通过成立“香港老人权益联盟”,加强长者的社会参与,并长期为改善退休保障、医疗健康、院舍及社区照顾服务等议题发声。[7][8][9]同时,计划在社区中发掘隐蔽长者,提供个案跟进和健康服务,推动基层健康检查和长者健康推广活动,提升基层长者的生活质素。[10][11]
医疗权利工作
新移民工作
社协通过政策倡议和实际支持,致力于改善新移民家庭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通过组织新移民家庭推动在家庭团聚、房屋、教育、经济、就业、反歧视及妇女权益等方面的政策改进,保障新移民的平等发展机会。[16][17]同时,计划提供生活指南和适应课程,帮助新移民了解香港的法律、社会文化及社区服务,协助他们融入社会。就业方面,计划提供就业和培训指导及托儿服务,帮助新移民更好地融入劳动市场,提升经济状况。
社会行动
著名成员
争议
社协2013年因协助新移民争取居港综缓,引起巨大争议。孔允明的案例是关于香港综援政策的一次重要法律挑战。她在2005年底获得单程证来港定居,因为居港未满7年而申请综援被拒,最终提起司法复核。在历经高院和上诉庭两次败诉后,终审法院判决孔允明上诉得直,认为居港满7年的申领综援规定违宪。法院指出,《基本法》第36条保障香港居民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将综援申请资格恢复至2003年时的标准,即居港满1年即可申领。[25]
根据《基本法》第36条,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社会福利不属于基本人权,但政府有权订立福利政策。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七年居住”限制是社会福利的行政规定。终审法院裁定该规定违反《基本法》第36条,认为此限制“显著地缺乏合理基础”,因此不符合宪法要求。法院指出,虽然政府可以在原有福利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政策,《基本法》第145条赋予其这项权力,但任何取消或减少福利的措施必须有合理的发展和改进依据。[26]
终审法院认为,综援符合《基本法》中的“社会福利”定义,因此应依原有的一年居住限制。十八岁以下的新来港者则不受居住限制。法院批评政府在庭上所提的综援支出与人口政策的关系不明,并且缺乏证据支持居港七年的限制能够有效节约公共开支,指出这一限制与单程证的家庭团聚政策及应对人口老化的政策存在冲突。政府承认,新的居住要求并非为减少综援开支而设立。[27]
此次判决估计会影响约7千个新来港家庭,使政府每年多支出7.6亿元。[28][29]尽管社福团体认为对公共财政的影响不大,但专家和部分政界人士担忧此裁决可能会加重香港的服务需求和财政负担,并引发对其他涉及居港满7年限制的政策重新检讨的连锁反应。此外,自由党代表对此裁决表示反对,担忧可能导致综援制度被滥用,并呼吁政府加强监管。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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